作者glaciereyes (落花殘酒)
看板FuMouDiscuss
標題Re: [問題] 我被煽動了嗎
時間Sun Mar 23 19:23:23 2014
本篇單純想討論法律問題
確實 依大法官釋字之見解 似乎無法把服貿定位成條約
但是以政府試圖行政命令來解釋服貿 恐怕也行不通
依照行政程序法150條
行政命令可分為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並無拘束一般人民權利應不需多說 (159條)
至於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行政命令 則必須有授權母法
否則在違憲審查中法律保留原則層次根本無法通過
縱使服貿內容未限制人民權利 其內容仍涉及了不特定人(數領域業者)與
一般事項(市場開放與公平待遇)所為之抽象規範 屬於行政命令
需有授權母法(150條) 始具備合法性 否則無異由行政機關自行造法 憲政秩序蕩然無存
因此若將服貿當作行政命令 得先有授權母法才有合法機會
p.s上述言論如有錯誤請不吝指正
※ 引述《midas82539 (喵)》之銘言:
: ※ 引述《ALLPASS2003 (大心~)》之銘言:
: : 請問一下
: : 懂法律的朋友請幫幫忙.我們國際條約是不是這樣簽訂的
: : 如果是的話.根本就不是黑箱
: : 請看第20到30頁
: : 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8aMVKpKM2u0eFNFd3Jya29fR2M/preview
: 這個要講很複雜,牽涉到很多公法本質上無解的事情,不過還是簡要說明一下好了:
: 1. 府院認定不可能是條約
: 雖然:
: (A)憲法63條,立法院有決議條約案之權 但是:
: (B)釋字329號:條約指國與國之間協議,應送立院審查,但與大陸地區訂定的協議不算!
: 因為
: (C)釋字第328號: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論
: (D)兩岸人民關係條例2條:大陸地區=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 所以這邊就卡死了,完全卡死。對岸要以條約簽就是承認中華民國,
: 但他的一貫做法是不承認下的92共識一中各表。
: 所以如果台灣要跟中國簽訂雙邊協議,就不能當作國際條約來看待!
: 那很多人會問了,ECFA算三小?
: 馬英九最後只說這算準條約,也就是形式上未知,但實質上有點像條約的東西。這個自矮
: 的曖昧也演變成,就算馬要把它當作條約,也不能對外說條約,而這個四不像的東西就只
: 好掛個行政命令的外皮作結。
: 因為很重要我要說3次,府院知道這不能算條約,不能算條約!不能算條約!
: 因為如果定調為條約又會變成主權僵局而無法談,
: 所以他現在用條約慣例的來辯解是自打嘴巴的事情....
: 這個問題連帶導致服貿協議的爭議,行政院知道服貿定義行政命令還可以規避立院審查,
: 投影片沒有說的事,如果是以行政命令做為備查,那就是以行政命令案,如果是這種四不
: 像的其他法案,就是以他案。事實上第8屆第3會期的內政委員會的會議報告,
: 內容說明服貿協議屬其他議案,不屬行政命令案。
: 如果是法案,就不能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1條
: 『審查行政命令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因為那就不是行政命令。這還是自打嘴巴。
: 但在自打嘴巴之外並沒有任何人敢提這個四不像的他案性質到底算不算條約?
: 2. 涉及人民權益應由立院審議訂定
: 我要再說一次,一個不敢說ECFA還有服貿是國際條約,以展現我國與中共對等主權的政府
: ,只會讓人用國際條約慣例框架騙人,我會非常唾棄他!我會叫他仆街吃屎
: 沒有所謂兩國都不承認國際條約,但實質是國際條約的東西,條約就是條約,條約簽訂
: 在國際法只有三者簽署才有效力:國家元首、行政首長、外交部長,但我們在一中各表下
: 中共不會簽,所以我們的ECFA、服貿、互保都不叫作『條約』、『協定』
: 而是一個非正式,非國與國的協議,
: 在國際法上是不同的東西。在我國的《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也非在國際條約協定的範圍
: 拿國際法框架說一個我們不敢和對方對等簽署,目前形式未定之前還被當作行政命令的
: 東西,再拿條約框架來論,這真的非常好笑跟指涉一個不存在的東西。
: 如果府院一開始就當作條約,那張慶忠的那套說法更自打嘴巴,好笑至極
: 目前府院的說法引援兩岸人民條例5-2條,認為服貿為未需修法的行政命令,
: 故在此框架下得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1條論早已通過審查。也就是說它把它界定為
: 行政命令,不是投影片說的國際條約慣例
: 好,我們退10步暫時不論協議是否為條約,一個法案是否須立院
: 審議,是由立法院有審議修改權,不是行政院。
: 因為釋字443號:你要限制人民的權利,就一定得以法定之。服貿在電信、醫事、礦業都
: 會牽涉到須修相關法規的問題,這本來就是要給立院審查,修改的權力,如果服貿對於大
: 陸地區人民的限制跟現行法律有衝突的話,就需要修法或是以法立之。
: 這在法學稱為"層級化下的法律保留"。所謂的行政命令只是法律授權下的細節綱要準則,
: 不得逾越涉及改變民眾權益。否則政府今天都以行政命令備查→等3月視為通過就好,所
: 有的更動都可以從行政命令遁逃,那會是很可怕的結果。
: 目前府院完全是違反憲政下的亂搞。投影片講的澄清事實上也是自己承認
: 當初張慶忠講的根本就是亂搞,但既然如此投影片就與事實不合,又為何不把這段講明
: 說我們不敢跟對岸對等簽署條約,又想要以條約規格規避憲政和立院的審查?
: 這不是很好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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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34.6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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