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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的不多不少 怕用推文不好閱讀 所以回文 確實 不被外國承認的政府原則上無法作為條約簽訂的主體 因為不具有代表該國家的正當性 大家應該都知道中華民國政府不被多數國承認 但是美國77年和我們斷交以後 另外訂立了[台灣關係法]來解決這個問題 對於美國和台灣在76年底仍有效的條約與協定 仍繼續維持效力直至依法終止 因此 我國不被美國承認 仍然可以和美國簽訂條約 只是存續的方式不同而已 ※ 引述《ling07 (神風特攻隊)》之銘言: : 感謝有人站出來為大家解惑 : 我看完以下報導,仍有問題想請教 :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103/article/1129 : 以現在看來服貿不是條約,也不是行政命令 : (看來藍軍只有在辯駁時,條約/行政命令哪個對他們有利,他們就引用哪個) : 那這幾個月辯那麼多,假使最後在立院通關了 : 有實質的作用嗎? : 最後問一個比較悲觀的問題 : 以台灣現況,所以只要他國無法承認台灣的主權 : 我們是否就無法與他國完成簽條約這件事 : 或是當哪天我們想與日、韓、澳、美等其他國家簽訂服貿 : 重覆的法律問題我們會再面對一次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4.69.152
ling07:感謝解惑 123.194.66.66 03/23 2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