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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指教 討論二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 、縣 (市) 警察局。 行政院區主管機關應為台北市警局, 請問為何由行政院長下令鎮暴? ※ 引述《benden (20%/y的鍋牛)》之銘言: : 第 26 條 : 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 : 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 : 的之必要限度。 : 今晚驅離應該可以控訴執法過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221.96
knrt:你以為郝敢扛嗎 111.246.99.105 03/24 01:29
hungkuang:已經由署指揮了 36.226.200.186 03/24 01:29
chiaamay:郝有同意警察抓人218.164.176.183 03/24 01:29
weirdgrape:郝有說支持 115.43.222.72 03/24 01:30
mumu0807:行政院下轄警政署 114.46.149.149 03/24 01:30
asazen:郝沒下令嗎? 36.238.3.111 03/24 01:30
a1122334424:郝說OK K你老木 123.192.150.74 03/24 01:30
providence:衝行政院已經太OVER了 220.143.72.51 03/24 01:30
brianwwwww12:哀...等你整部法律弄懂再來跟我談吧'140.114.207.174 03/24 01:30
mumu0807:市警局沒有同意核准他們在院區周邊集會遊 114.46.149.149 03/24 01:31
benden:違法集會可以理解,但下令鎮暴的是誰? 114.32.221.96 03/24 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