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iddcns (力犬-多了兩粒依然犀利)
看板FuMouDiscuss
標題Re: [討論] 集會遊行法
時間Mon Mar 24 01:58:17 2014
※ 引述《darrenkyle (戴倫凱歐)》之銘言:
: ※ 引述《benden (20%/y的鍋牛)》之銘言:
: : 第 26 條
: : 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
: : 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
: : 的之必要限度。
: : 今晚驅離應該可以控訴執法過當....
: ^^^^^^^^^^^^^^^^^^^^^^^^^^^^
: 抱歉,集會遊行法第六條就站不住腳了。
: 而且佔據立院和行政院還可能牽涉集會遊行法相關法條,
: 以下列出涉及可能的相關法條。
: 集會遊行法
: 第六條(禁制區)
: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 二、國際機場、港口。
: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
: 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
: 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 第十四條(主管機關得為必要限制之事項)
: 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左列事項為必要之限制:
: 一、關於維護重要地區、設施或建築物安全之事項。
: 二、關於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之事項。
: 三、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
: 四、關於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之事項。
: 五、關於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事項。
: 六、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
: ------------------------
: <現佔立院,是因為老王不弄你,別以為是合法的。>
: ------------------------
: 第二十五條(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之情形)
: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 。
: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 三、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 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
: 第十八條(負責人之責任)
: 經許可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或代理人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
: 元以下罰鍰。
: 第二十三條(危險物品攜帶之禁止)
: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及參加人均不得攜帶足以危害他
: 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安全之物品。
: 第二十八條(不依命令解散之處罰)
: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
: 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集會遊行負責人未盡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但書之責,致集會遊行繼續進行者
: ,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 第二十九條(不依命令解散經制止而不從之處罰)
: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
: 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第三十條(侮辱、誹謗公署、公務員或他人之處罰)
: 集會﹑遊行時,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侮辱﹑誹謗公署﹑依法執行
: 職務之公務員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
: 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三十三條(危險物品之扣留)
: 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物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扣留並依法處理。
: 第三十四條(罰鍰逾期不繳納之強制執行)
: 依本法所處罰後,經通知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推一下這篇
民主是建立在法治之上
第一線指揮官是依法辦事
最高層也可以說是依法行政
你可以不滿
但是法律就是法律
就本魯小當年受的鎮暴訓練
防毒面具一戴,催淚瓦斯打下去
根本KO
不用拔蘿蔔,人全部散光
現在還只是抬人
等等可能水柱
弄成這副局勢…
好好的鞏固立法院,然後戰略性對談就好
突擊行政院真的有點欠考量
要就實行賈布羅降下啦!
疾苦~吉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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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7.136.19.113
噓 windwater77:乾脆用月球落下不是更好? 114.44.198.190 03/24 01:59
推 a1122334424:現在就K人阿 還抬人 123.192.150.74 03/24 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