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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三、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 警察自己的內部規定吧?? 警察用打的驅離無抵抗之民眾 是否逾越必要範圍了嗎? 強制解散只能用打的是誰規的???? 說說看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7.200.11 ※ 編輯: blacksirius 來自: 61.227.200.11 (03/24 02:46)
killverybig:之前說`的對面的戰友咧? 114.27.133.175 03/24 02:46
polabearlian:不是可以打人 是可以使用強制腕力 114.41.157.149 03/24 02:47
polabearlian:至於無罪是因為上級公務員合法的職權 114.41.157.149 03/24 02:47
johnlinvc:違反比例原則 118.167.28.103 03/24 02:47
aarzbrv:都沒編號該不會是請竹聯幫幫忙的吧? 140.112.30.43 03/24 02:48
polabearlian:命令 得以阻卻違法 也就是不構成犯 114.41.157.149 03/24 02:48
polabearlian:罪的意思 要檢視打人是否超越職權 114.41.157.149 03/24 02:48
EvoLancer:因為警察是用抬的 36.228.112.247 03/24 02:48
mike0608:睜眼說瞎話 42.76.86.223 03/24 02:49
eddie1212:狠打到都賤血了 還不用負責任118.168.216.143 03/24 02:49
edcs:警察違法,那你還不提告喔?有顧律師在啊 220.129.56.118 03/24 02:50
edcs:連三立記者都說驅離是合法的。 220.129.56.118 03/24 02:50
注意用詞 驅離跟打人 有差距喔^^ ※ 編輯: blacksirius 來自: 61.227.200.11 (03/24 02:51)
wazzup25:就算是執法也違反比例原則了! 39.10.85.2 03/24 0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