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stry (nastryers.s)
看板FuMouDiscuss
標題[討論] 服貿法規爭議部分
時間Mon Mar 24 12:08:06 2014
先說明我是理工學生,所以如果以下法律根據有何錯誤,還請不吝賜教
另外我願意為了追求事情的真理,弄懂服貿內容與法律程序爭議部分,希望大家都能在
全盤了解一件事的前提下,進行討論,而不是以訛傳訛,用唯恐天下不亂的方式,去煽動
無知的民眾。
先說明我是反黑箱的,服貿內容基本上我對承諾表沒什麼意見,但對於本文中第17條承諾
表修改的第1目有意見,我方是否有什麼依據或應該達到某些標準,甚至是否交由國會審
議,認為有承諾條文修改之必要性,才方可進行修改? 這點必須由行政院說清楚其配套
措施。
回到原主題,關於服貿法律程序問題,大家的爭議是:
1.服貿為審議案還是備查案?
從行政院的澄清稿來看,行政院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認為是備查案。但現在看
起來,好像是經過政黨協商後,該協議變成審議案。先不論立法院是否有權利將備查案改
為審議案或審議改備查。應該先釐清出這類型協議到底是審議還是備查不是嗎?
2.服貿是否為行政命令?
張慶忠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行政命令交付院會審查,逾3個月視同已審。但服貿
到底是不是行政命令呢?
這些都是服貿法律程序的爭議點,也是反黑箱的重點,到底林非凡懂不懂,能不能夠為
有疑問的反對者去發聲,找出答案。而非開記者會只是短短的精神喊話。
另外到底這種佔領立院的抗爭要持續到何時,為何雙方不各退一步,請大法官釋憲並向其
申請暫停程序呢?
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規定,
1.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
,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2.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3.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
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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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e die Regierung den Bürgern, so die Bürger der Regier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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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oscarrene:台灣需要多一點像你這樣理性&有腦的人 140.112.69.25 03/24 12:26
→ nastry:謝謝樓上 很清楚的資訊 :) 03/24 1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