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rock012079:台灣 中國 03/25 10:08
: 簽服貿是行政權,
: 只需送立院備審或審察,
: 只有接受與不接受,
: 沒有甚麼逐條可言,
: 國際協定是二國同意的協議,
: 一個字都不能動,否則就是違約,
: 無關國內法,根本沒有所謂的立法問題,
: 要求立法院立法審察”就已經違法了,
: 喊那麼大聲,根本沒概念。
: 服貿無關國安,當然與總統無關,馬英九幹嘛要對話!
這個問題就是涉及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問題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
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
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
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所以關鍵點就是,服務貿易協議內容是否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立法保留)
其實服貿協議用這個標準來看確實是涉及法律之修正的問題,會主張行政命令說的人
是認為之前海峽兩岸經濟架構協議(ECFA)已經經過立法審議三讀通過
而在該協議的第四條就已經提及了服貿貿易的部分
第四條 服務貿易
一、雙方同意,在第八條規定的「服務貿易早期收穫」基礎上,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
月內就服務貿易協議展開磋商,並儘速完成。
二、服務貿易協議的磋商應致力於:
(一)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
(二)繼續擴展服務貿易的廣度與深度;
(三)增進雙方在服務貿易領域的合作。
三、任何一方均可在服務貿易協議規定的開放承諾的基礎上自主加速開放或消除限制性措
施。
所以採行政命令說者的論點就是,服務貿易的部分當初在ECFA就已經通過過了,
現在簽的服貿協議只是屬於ECFA內容的附件而已,所以本質上就是母法ECFA
授權底下的行政命令而已。
以愚見,服務貿易協議用行政命令解釋實有違立法保留原則,從ECFA的內容的角度
立法者通過ECFA只是代表同意行政權去磋商服務貿易協議,但是如果服務貿易協議
內容磋商完畢回來還是有涉及要做法律之修正與變更,仍然應送立法院審議,怎麼
可以逕以行政命令備查來逃避立法院審查?! 如果真的採行政命令說的意思,不就代表
當立法院通過ECFA架構協議時,就等於全部授權你行政部門後面愛怎麼談就怎麼談?
然後涉及法律要變更就用ECFA來當母法來說,全部都已經獲授權國會不得審議。
另外,兩岸協議從大法官解釋329號的角度來看,就已經沒把它當作國際條約或協定XD
馬總統跟連榮譽主席也一再強調兩岸關係並非國際關係,所以兩岸的協議怎麼可以看成
國際協議。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oct/11/today-p4.htm
另外涉及國安的問題,馬總統在星期日的記者會也有回答記者,對於服貿
會做好全面國安評估。
國安部分,我們都會做最嚴密的查核,所涉及到的營造業,他們怎麼投資台灣,而且投資
不能超過12%,且不能包公共工程,所以對國安影響非常有限;電信業是第二類電信,不
是一般的電信,所以內容不一樣,這個我們陸委會做了國安的審查,一定會讓大家知道這
個結果。最近簽了兩個,一個有關地震的監測、還有關氣象的,都有做過國安審查,我會
跟國安局商量,細節我還不太瞭解,但是這方面來說,都已經在做。
我不知道你提的那個學者是哪個學者,但他法律素養絕對沒馬總統好,而且沒弄懂
兩岸關係並非國際關係主要論點,我相信馬總統不可能會接受這種學者丟臉羞恥的
法律邏輯跟國際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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