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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推文補充憲法增修條文 第 11 條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 特別之規定。 這邊是憲法層級,更加明確定義 -------------------------------------------------------------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二 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第 三 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 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第二章 第 五 條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第 六 條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好..這邊是中央法規 再來看兩岸條例 第 5 條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 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 始得簽署。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 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 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 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現在張立猥主張服貿是行政命令,直送備查 但服貿本身關係兩岸,憲法明定是法律層級,還影響人民權利,也得為法律 既屬法律,則應以法律定之,不得為行政命令 在兩岸關係條例中適用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 " " 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有一篇文章靠妖兩岸條例跟中央法規什麼屁事 這是他X的法規層級的問題...玩弄不懂法律的... 幹你●的...違憲的東西還好機靈,不知道還真的不會...這東西到憲法層級去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6.82.114
samadhi:所以可以如前面說的按慣例備查? 03/25 11:59
jk808631:"協議"兩個字不在行政命院的七個準則名稱裡面,根本就不 03/25 11:59
jk808631:是行政命令,應該用法律訂定。 03/25 11:59
hashock:法律不就是修出來的嗎?諸公們要不要做事而已? 03/25 12:00
hashock:修法會比佔領行政院難嗎?要不要而已 03/25 12:01
wegoeni:補一個憲法增修條文 第11條 03/25 12:03
wegoeni: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 03/25 12:03
wegoeni: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03/25 12:04
萬分感謝,這條真是太明確了
flyawaymc:http://www.nownews.com/n/2014/03/25/1163267 反民主? 03/25 12:05
※ 編輯: r020412172 來自: 111.246.82.114 (03/25 12:10) 這條是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我不想加入太多個人思想 我補充時空背景就好 當時期為扁政府時期,行政機關為扁政府所用,與現實期剛好明顯對比 國民黨立院劣勢(不含親民黨) 2001年立院席數 民進黨87席;國民黨獲得68席;親民黨46席;政黨台灣團結聯盟13席;新黨1席 至於如何解讀,自己看看 ※ 編輯: r020412172 來自: 111.246.82.114 (03/25 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