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ordoffish:兩邊定義根本不一樣,既然有特別規定當然是依特別規定 03/28 20:52
※ 引述《victor3099 (victor3099)》之銘言:
: ※ 引述《gaston6942 (我的媽呀~~)》之銘言:
: : 這點必須要全文截錄唷,否則會讓人看的很模糊!!
: : 關於這條~我倒是頗有意見
: : 雖然大陸土豪,紛紛取得濟州島或夏威夷的人異常的多!!幾乎6成都是大陸人~
: : 對於~移民台北自然不放在眼裡呀~
: : 但是-大陸是對統治台灣是有野心的,這點不可否認吧!!!!!
: : 且~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這是中國人固有傳統不是嗎??
: : 大陸基本上百分之百的大型企業都是國有,不然就是跟官員有裙帶關係
: : 隨便一家大陸企業在大陸成立個公司太簡單不過了~何況N個公司~
: : 不用懷疑,小弟在大陸剛成立家公司,批核的速度快的咧!!!
: : 它們再以來台投資名義來台開公司,每年創造個1000萬營業額亦非難事
: : 可想而知,假若一家上限7個大陸人來台,7*N個企業等於多少可想而知~
: : 或許這條可以在做修正一下,訂的更嚴點~會更好~~
: 謠言到底要傳多久?????
: 某鄭教授懶人包看不懂服貿條文
: 不是法律專業不怪他
: 但其他反服團體的法律人士也沒看懂明顯有問題吧
: 以下節錄原文:
: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進入臺灣初次停留 期間為三年,惟可申請展延,每次不得逾 三年,且展延次數無限制。
: 這是唯一能次數無限制延展的
: 要"跨國企業"才能申請
: 而何謂跨國企業?
V大
您好,這在服貿特定承諾表裡有說明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係指被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的法人雇用滿一年......"
此說明是否已代表跨國企業的定義?
另因為服貿本文有許多名詞,並未附註或說明可參考定義之法律條文辦法
在實務上是會援引其他辦法?或者是僅限服貿本文進行解釋?
小弟非法律專業人士,僅就小小問題請V大協助釋疑,感謝!
: 依照
: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
: 第40條
: 本章所稱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其跨國企業指在二個以上國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或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統籌決策,以從事跨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外國、香港或澳門且在臺灣地區設有子公司或分公司,或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臺灣地區,並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之經濟實體:
: 一、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資產達二十億美元以上。
: 二、經經濟部核發營運總部認定函。
: 三、國內員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且其中五十人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校學歷。
: 四、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 五、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上。
: 這要件雖然只要達成其中之一即可 但看起來很容易達成???
: 有這要件的公司能讓幾人過來?現實點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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