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derick (roderick)
看板FuMouDiscuss
標題[閒聊] 警察到底有沒有違法?
時間Tue Mar 25 12:11:34 2014
根據「立法院」立的《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第二項規定,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
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所以緊急情況,警察連制服都不用穿就可以行使職權,警徽更不需要。
根據「立法院」立的《警械使用條例》第3條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三、發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根據「立法院」立的《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
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
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所以只要警察認為是適當時機使用警棍,便得以使用。
根據「立法院」立的《集會遊行法》第6條規定,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
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
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
得逾五十公尺。
故在行政院周圍仍有可能被命令解散。
根據「立法院」立的《集會遊行法》第25條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
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三、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
命令解散應符合比例原則,至於噴水強制驅離有無違反比例原則,應由當事人決定是否提
告。
若不服警方處理方式,應提告由法官裁定,並遵守無罪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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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5.105
噓 jay111101:問余鐵雄 03/25 12:12
→ seraphic298:警察說噴水車只有噴地面沒噴人,怎會違法咧XD 03/25 12:13
推 Possy:就來洗地板的啊 03/25 12:14
→ makoto0952:反正政府帶頭違法,大家就官逼民反來著 03/25 12:14
→ jokohnson:天龍國警察就地合法,所以其他縣市都撤回去,擔心中槍 03/25 12:19
→ force5566:小刀超強,一回來就轉移焦點,一開始明明是因為馬30秒通 03/25 12:23
→ force5566:過,現在一個字都沒有,焦點全轉行政院和警察 03/25 12:23
→ aarzbrv:前幾天這些穿制服的罪犯用的盾牌是違法凶器,當然檢察官 03/25 12:27
→ aarzbrv:沒意外的話會堅持對這些制服罪犯無罪推定對暴民有罪起訴 03/25 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