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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樣30秒賣台就無效了? 我自己查了查資料,看起來有相關的是釋字342 「立法院就國安會議等三法之審議程序得為釋憲機關審查?」 其中第六項聲請理由即是: 即便議案經過三讀,亦必須經過議事錄確定的程序,才算正式通過。該三項組織法案未經 立法院議事錄確定之程序,顯未經立法院通過,即使總統加以公布,亦屬於程序違憲而無 效之法律。 理由書中的回應是: 立法院於審議法律案過程中,曾否踐行其議事規範所定程序乃其內部事項,除牴觸憲法者 外,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之範圍,並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此在各國實務上 不乏可供參考之先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一八九○年裁判認為:法案經國會兩院議長署名 送請總統批准並交付國務卿者,即應認該法案已經國會通過,無須審酌國會兩院之議事錄 及有關文件。 後面又提到: 其通過各該法律之議事錄,雖未經確定,但非議事日程上之討論事項,尚不涉及憲法關於 法律成立之基本規定,亦即並非足以影響各該法律成立之重大瑕疵。至除此之外,其瑕疵 是否已達重大程度,則尚有爭議,立法院當時議事情形混亂,導致議事錄迄未確定,各該 法律案曾否經實質議決,自非明顯,更無公眾週知之可言。依前開說明,應由立法院於相 當期間內議決補救之。 簡單來說,這裡聲請人問的是程序瑕疵可不可以聲請釋憲。 大法官的說法是: 1.這是議會自己的問題 2.而且這不是重大瑕疵 3.為了證明有實質議決,立法院必須進行補救 另外,根據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52條: 「每次院會之議事錄,於下次院會時,由祕書長宣讀,每屆最後一次院會之議事錄,於散 會前宣讀。  前項議事錄,出席委員如認為有錯誤、遺漏時,應以書面提出,由主席逕行處理。」 換句話說,如果下次院會沒有人抗議,應該就無效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8.91
uhmeiouramu:有沒有效 KMT說得算 03/25 12:34
※ 編輯: a5378623 來自: 140.112.218.91 (03/25 12:37)
flyawaymc:http://goo.gl/JbYrJW 為了選票而反民主? 03/25 13:23
cool1978:都不用查證? http://goo.gl/cSYV8q 04/16 1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