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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oderick (roderick)》之銘言: 恕刪法條,只留結論 : 所以只要警察認為是適當時機使用警棍,便得以使用。 : 命令解散應符合比例原則,至於噴水強制驅離有無違反比例原則,應由當事人決定是否提 : 告。 : 若不服警方處理方式,應提告由法官裁定,並遵守無罪推定原則。 對,依《警械使用條例》警察得於適當時機使用警械 但《警械使用條例》的 第 6 條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第 9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對於沒有抵抗能力、或者根本不予抵抗的對象,再使用警械就超出必要程度。 另外,《警察職權行使法》的 第 3 條 第1項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 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依照比例原則,對於達成同一目的的眾多手段中,必須選擇侵害性最小之手段。 因此,對於根本沒有任何攻擊能力、躺在地上、把雙手放在背後的對象, 若欲達成強制驅離的目的,僅能選擇抬離或脫離的手段。 對於那些向警察出手的對象,警方方得還擊。遭遇口語挑釁,警察也不得主動攻擊。 否則都有違比例原則。 至於雙方當時的情景,這支影片應該相當清楚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78DCgszM--c
大家自己可以判斷哪些警察行為是不是超出比例原則而違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207
johnny3:打頭已經是致命部位了 03/25 12:43
roderick:你說的不算,你告贏,法官裁定才算數 03/25 12:45
我說了不算? 要不要賭法官會依照我的見解判? 你知不知道我在幹什麼的? 那請問版上一堆鍵盤法官,連112ip都沒有,憑什麼說他們是對的?
roderick:如鬼隨便就說人有犯罪,那我也可以說誰誰誰犯罪,對嗎? 03/25 12:46
這兩部法都不是刑法,僅是追究警方的行政責任。之後也只能走第二次權利救濟了。
aarzbrv:恐怕早就準備好檢察官無視所以當時才恣意犯罪 03/25 12:47
aarzbrv:制服罪犯泯滅人性的暴行恐怕幾乎要靠自訴吧 03/25 12:48
aarzbrv:roderick你可能不知道這位作者剛好法律系的XD 03/25 12:48
說到這個我就很悲觀,因為檢方不敢得罪警方,所以不敢期待檢察官有何作為。 昨天我請一位司法官同學去起訴當晚的指揮官,但他可能趕辦案目前沒回應。 行政院當晚我一個檢察官學長還去裡面靜坐,邊看邊罵警察,不知道他會不會有動作。
roderick:我112 03/25 12:49
我不是在針對你,別動怒,我是針對某些鍵盤法官。
soramoe:689們想過這種生活 http://imgur.com/Z7nDnuL 好好享受 03/25 12:50
soramoe:被打的 快點去提告 拿3連單 雖然我覺得會官官相護 03/25 12:51
aarzbrv:112算啥呀,112+6才無敵,你新來的喔? 03/25 12:51
nightyao:執法過當,尚有爭議,牽涉政治,抓替死鬼 03/25 12:52
我也怕這樣啊,如果追究責任,我看頂多就中正一分局局長方仰寧出來當替死鬼。
aarzbrv:犯法就犯法,直髮過當那叫禿頭吧 03/25 12:54
aarzbrv:以前陳雲林案後有搜過相關案例,似乎多得出錢自訴呀..... 03/25 12:55
aarzbrv:(檢仔對那群制服罪犯有作為才是重大新聞吧......) 03/25 12:59
aarzbrv:http://on.fb.me/1kZtmZj方仰寧自己活該吧 03/25 13:04
看到這圖,我徹底無言了。
aarzbrv:他明知故犯,都被馬狗提報懲處了,都有黃世銘前車之鑑了, 03/25 13:08
aarzbrv:還不明白下場嗎? 03/25 13:08
flyawaymc:http://goo.gl/JbYrJW 為了選票而反民主? 03/25 13:32
陳以信這篇不知所云。 他這篇論點就是想說:喔,今天爭議就是因為KMT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5條2項,所以才會 用「備查」的方式通過,而這條的始作俑者就是蔡英文,所以蔡英文要負責。 陳以信根本搞錯重點,兩岸人民關係條例5條2項根本不是這次的爭點。 法律人吵的是服貿位階不是行政命令,而是法律。 如果是法律,根本就用不到這條,也不能適用這條,問題也當然不出在這條或蔡英文。 陳以信自始就偷渡了服貿是行政命令這個命題,視圖混淆視聽。 ※ 編輯: heisego 來自: 140.112.4.207 (03/25 1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