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allenAngelX (跌倒)》之銘言:
: ※ 引述《biguy (董吱)》之銘言:
: : http://www.thenewslens.com/post/31118/
: : 基本上我不是反黑箱,我只是不想臺灣淪為香港。
: : 文章是一名台大政治系寫的,我好像有一點被說服,可以救我嗎?
: 我不是法律人士,只是這幾天有做功課而已,一點淺見
: 他寫的前題正確性有待商榷
: 兩岸關係人民條例第五條翻譯簡單一點就是
: 協議要修法或是要當成法律來訂立,就要審查
: 如果沒有就不用審查
: 他說不用修法的依據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有授權
: 理論上是對的,他應該是指第10條、第72條、第73條
: 法條我就不一個個貼了,但是這樣解讀也會有一個問題
: 我們就看第10條的授權怎麼寫
: 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就是這樣,這會有什麼問題呢?
: 大法官釋字390號說
: 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使得據以發布命令
: 大法官釋字522號說
: 授權條款之明確程度
: 則應與所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對人民權利之影響相稱
: 所以我認為拿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授權這個論點是說不通的
: 我有整理一份文件是翻了很多法條來分析這件事情
: 我把我看到有道理的論點通通都寫進去了,我個人是不挑立場在寫的
: 也受到很多人的指教跟幫助
: 當然,有沒有立場信不信由各位,有興趣請參考:
: http://goo.gl/fbA9Xb
沒錯
現在就是沒有明確法源依據
無論用哪條法解釋都說不通
所以要逼立委先立法
然後再一切依法行政
有人會說立法很慢
但是
您為什麼那麼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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