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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iguy (董吱)》之銘言: : 這次爭議關鍵,在於將服貿協議其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協議)其內 : 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30日內報請行 : 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既然法律明文規定只是「備查」,自然得以適用立法院職 : 權行使法第61條規定:「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3個月內完成之; : 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 小弟對此篇文章有點疑惑,若理解不對煩請指正。 這次的爭議不就是因為公民團體認為服貿協議茲事體大,不適用行政命令來審查嗎? : 不過9月底行政院送來草案中,第五條僅規定「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 : 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3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見院總字第1554號政府提 : 案第8786號)。」蔡英文草案用意是,兩岸協議由行政機關自行核定即可,立法院根本用 : 不著置喙。換言之,如果當年此案依她版本通過,今日根本沒有學生佔據國會這回事,因 : 為服貿協議去年7月就會由行政院直接核定生效了。 也就是說,如果小弟理解沒錯的話,草案中跟目前版本的差別是在於行政命令需不需送立 法院備查,不是在於什麼協議可適用行政命令,什麼協議該以法律訂之。 若是如此,就算當年是蔡的版本過了,現在的爭議一樣會有啊...核心爭議點不是行政命 令是否該送立法院備查,而是服貿不該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55.41.64.60 ※ 編輯: pcwu 來自: 155.41.64.60 (03/26 03:23)
strangegamma:不理解嗎?其實今天會有這個爭議就是行政院將協議送 03/26 03:26
strangegamma:到了立法院內,才有協商、審查、表決。按照這版本, 03/26 03:26
strangegamma:院就自己按照情況自己吃掉了。 03/26 03:27
你說的是文章想表達的,不過我的意思是,不管哪個版本都一樣沒解決主要的爭議,就是 服貿不適用行政命令吧? ※ 編輯: pcwu 來自: 155.41.64.60 (03/26 03:42)
strangegamma:這其實是立法院要找一個東西讓他可以"被審查"造成。 03/26 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