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eRock (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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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心得] 服貿會帶進來的中國人可能比想像中還要多
時間Wed Mar 26 13:37:53 2014
小弟法律系老魯蛇,來分享一點研究法律後的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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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貿協議會讓上百萬中國人來臺是流傳已久的消息,
而中華民國經濟部日前也特地高調駁斥,
指出服貿協議未開放陸籍人士來台就業、投資移民,
更無永久性居留權及公民權。(註1)
然而,是否大家的顧慮真如經濟部所說根本不存在呢?
我想,要回答這個問題前,我們必須先了解究竟相關規定是如何。
根據服貿協議附件「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之內容(註2),
我們知道服貿通過後中國人至少有兩種方式可以申請停留臺灣:
1.
透過「自然人呈現」之規定進入台灣。
2.
透過「法人呈現」之規定進入台灣。
在
1「自然人呈現」部分,
在服貿協議中可依據各開放項目在「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
市場開放承諾 (4) 所記載的三種身分停留台灣:
i.
商業訪客:停留時間
最長三個月。
ii.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初次停留三年、可申請展延,且展延次數無限制。
這裡所稱的跨國企業,依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註3)
第40條,是指:
在二個以上國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或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
統籌決策,以從事跨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外國、香
港或澳門且在臺灣地區設有子公司或分公司,或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臺灣
地區,並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之經濟實體:
一、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資產達二十億美元以上。
二、經經濟部核發營運總部認定函。
三、國內員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且其中五十人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校學歷。
四、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五、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上。
iii.
在臺灣無商業據點的大陸企業所僱用的人員臨時進入:
每次停留不得超過三個月,停留許可效期為三個月到三年,
在許可有效期間內可多次進入臺灣。
至於
2 「法人呈現」的部分,
中國人是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3條第2款(專業交流)
第3目(投資經營管理)及
第38條所規定的
附表3(註4)來申請停留台灣。
而依據該
附表3第2頁的
三、投資經營管理甲類的規定,可知: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國外地區或香港、
澳門投資之公司,依法在台灣地區從事投資或設立辦事處者,
於設立登記後,該負責人得申請來台從事經貿活動。」
而「投資金額二十萬美元以上者,得申請二人,投資金額每增加五十萬美元,
得申請增加一人,最多不得超過七人。」
因此,
若有中國人依據服貿協議「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市場開放承諾(3)的法人呈現規定,
在台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
當投資金額達二十萬美元以上(約新臺幣600萬元),得申請二人,
投資金額每增加五十萬美元(約新臺幣1500萬元)得申請增加一人,
最多不得超過七人。
那麼,
如果是一個四口之家的中國人,
若想透過在台灣獨資設立公司行號的方式在台灣停留,
就要花約新臺幣3600萬元:
最初的20萬美元(2人)+50萬美元(1人)*2
=120萬美元(約新臺幣3600萬元)。
乍看之下似乎是如此,但... 魔鬼就隱藏在細節裡:
如果我們將
附表3第2頁所提到的
人數規定解釋為「包括眷屬人數」的人數的話,
那麼一家四口的確要投資新臺幣3600萬元才能申請在臺灣停留。
但
如果這裡的人數其實並不包括眷屬,而是單指負責人的話,
那一家四口人來台灣其實只需要投資新臺幣600萬就能申請在臺灣停留。
這是怎麼一回事呢?為什麼可以這樣解釋?
原因出在「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的第37條第1項
對於依照該辦法進行專業交流的人的眷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同行、隨行
有特別規定。
其規定內容為: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得同時申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同行;
符合申請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一年以上者,得申請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隨行。
但申請從事宗教教義研修或研修生,不得申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同(隨)行。」
換句話說,
當中國人民申請來臺灣從事專業交流時,
可以同時申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同行(停留期間未滿一年)或
隨行(停留期間一年以上)。
而第38條用來規定申請時應滿足的投資金額的規定內容則是: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其申請資格、應備文件、
邀請單位資格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權責,依附表三之規定。」
看出問題了嗎?
第38條所規定的是「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的中國人的申請資格,
而依據第37條可以同時申請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只是同行或隨行的身分,
他們是「跟著」來臺灣的,並不是為了跟人從事專業交流而來的。
事實上,
因為第38條的附表三中是明訂「該負責人」得申請來台從事經貿活動,
而我們知道:
1.依照中華民國公司法的規定,所謂的負責人,
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是指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則為董事。
公司的經理人也是負責人。
而不管是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股東、董事、經理人,其人數都可以超過一個。
(也就是一家公司可以有很多個法律上的負責人)
2.無行為能力人不能擔任負責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當董事或經理人。
那麼,
假設有一個有老婆及一對剛出生雙胞胎女兒的中國男人要藉由投資帶家人來臺,
他究竟要投資多少錢到臺灣呢?
是3600萬嗎?還是只要600萬呢?
3600萬顯然是不對的,
因為他那對剛出生的雙胞胎女兒顯然不可能具備負責人身分,
也沒有能力與任何人進行專業交流,
自然沒理由在計算「申請來臺進行專業交流的人數」時把他們也算進去,
所以也就不會影響到應該投資的金額。
因此,合理的解釋是:
第38條附件三中
依據投資金額決定的人數指的是「能以負責人身分進行專業交流」的人,
並不包括來進行專業交流的人的眷屬。
其眷屬應該是直接依據第37條的規定以同行人、隨行人的身分
跟著進行專業交流的人來臺灣。
所以,
如果有兩個中國人到臺灣丟了美金20萬合資設立一家有限公司且兩個人都是董事:
因為兩個人都是董事,所以都是負責人。
則依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8條的規定,
這兩個中國人都能以負責人的身分申請來台灣進行專業交流,
然後他們
各自可以依據第37條的眷屬同行、隨行規定帶他們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過來。
所以,
當服貿協議附表一各項目中的「法人呈現」與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8條的投資金額、
第37條的眷屬隨行、同行規定相搭配後...
一個來臺灣投資20萬美金的中國公司可以讓兩個負責人跟他們的家庭過來,
來的不是兩個人,而是兩家人(每家眷屬人數多少無法預估,能來多少也沒限制)。
如果每家都是3口人,
那麼投資600萬新台幣可以讓2個家庭共6個中國人到臺灣「停留」,
平均一人只要100萬。
你還在擔心一個中國三口家庭到臺灣投資600萬開餐廳,
爸爸是老闆,媽媽是廚師,兒子是會計就可以全家移民嗎?
姑且不論這個例子有混淆「自然人呈現」及「法人呈現」相關規定的問題,
實際的狀況恐怕是更嚴重的!
因為在爸爸拿600萬來臺灣開公司(法人呈現)的例子中,
其實只要爸爸以負責人身分申請來台,
媽媽、兒子就可以直接依照隨行、同行眷屬的規定跟著來臺灣,
而且不占名額,也不會造成應投資金額提高。
至於兩個申請名額中剩下來的那一個名額,
爸爸可以讓給同時也是公司董事的哥哥(伯父),
然後讓伯父以同一家公司第2個負責人的身分申請來臺灣,
順便帶著伯母、未成年的堂兄弟姊妹一起住到臺灣來。
的確,
服貿協議本文並沒有寫到開放中國人來台就業、投資移民,
也沒有提到永久性居留權及公民權。
但可以產生與「投資移民」類似效果的行政法令事實上是存在的。
而且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55條也已經允許隨行未成年子女
在臺灣申請就讀高中以下學校了。
當服貿協議通過後,
依照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7條的規定隨行、
同行來到臺灣的人多到一定程度、形成一股巨大力量時,
有誰能保證行政院
不會在某一天就默默地改了相關法令賦予中國人這些權利呢?
依照服貿協議跟現行法令合體後產生的效果,
說服貿協議通過後會讓上百萬中國人來臺真的是危言聳聽嗎?
大家不妨仔細想想看。
※本文內容是我依據自己受過的法學教育在經過研究思考後所寫成,
基本上使用的資料都是官方提供的版本,所以內容應該不會有錯,
而在法律邏輯推倒上,也應該不會有什麼太大的問題,
但我拿不出讓人看了會跪下的法律界頭銜,
而且我反服貿、支持暴民、反中,
所以是否要接受其中的論點請自行斟酌。
※附帶一提,
依照服貿協議各開放項目在「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市場開放承諾 (4) 中的
ii.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來臺的中國人也可依照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
辦法第44條第2項的規定申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隨行。
註1: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324000179-260210
註2: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
http://ppt.cc/iCgu
註3: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http://ppt.cc/JEVC
註4:附表三:
http://ppt.cc/U~Xo
--
反黑箱服貿大頭貼產生器,網址:
http://ppt.cc/CzLH
--
你亂搞,我打爆-立委熱線
◎適用系統:Android 2.2+
◎安裝網址:
http://ppt.cc/iPU0
◎主要用途:撥打電話監督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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