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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2010年8月被國民黨主張全案表決的方式審查通過的ECFA協議文本附件即包含服務貿易 早收項目,是否在早收清單條列中的項目都必須當作已經通過的呢? 還是跟現在的服貿條 例一樣,當作2013年6月21日簽署,仍需送交立院審查?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51.61.5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5856102.A.9CF.html
jeffreyshe:並沒有當做已經通過 03/27 01:49
jeffreyshe:現在的爭議就是服貿協議沒有明文規定 03/27 01:50
jeffreyshe:造成在法律層面上僵持不下 03/27 01:50
jeffreyshe:比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 支持者認為服貿可引用 03/27 01:51
jeffreyshe:但反對者覺得沒有明文規定造成的模糊空間 03/27 01:51
twfin:了解 謝謝樓上的說明~ 03/27 0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