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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想請問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的第五條 "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 陳報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 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 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當初設立的時空背景是什麼? 按照條文的意思不就代表執政黨想簽什麼都可以無條件通過,根本缺乏制衡或審查的機制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51.61.5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5858244.A.499.html
jeffreyshe:不然你以為為何一堆法律系的出來反對 03/27 02:27
jeffreyshe:因為有些重大協議竟無法可管 03/27 02:28
strangegamma:意思是 立法院:行政院,就決定是你了!行政院 :是 03/27 02:28
strangegamma:接下來就都不關立法院的事了 03/27 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