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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過長恕節錄, 裡面提到立法院不會讓渡權利,我以為即使通過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也是將原本兩岸關條例法第五條的模糊地帶給明確化。 這樣可以藉由立法去限制行政權? 負責的機關還是立法院不是? 小魯為法學門外漢,請各位前輩或原PO解惑 ========== : 我們來偷上一點公民課,告訴你為什麼林會提出這幾項訴求,沒興趣的人 : 這一段可以跳過。前面提到,兩岸由於特殊的主權互不承認關係, : 無法進行一般國際上簽訂國與國之間條約的相關機制,這也是為什麼會出現了 : 行政命令的爭議,因為立法院是代表國家自主的最高民意機關,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 : 雙方無法彼此承認,因此無法依照其他國家間的慣例,用國會進行強而有力的監督, : 相反的,只能卑微的在條約簽訂後,替其背書,轉為國內法。想解決此一爭端, : 林的意思是希望未來兩岸協議監督能法制化,建立一個專職機制。這代表了什麼? : 代表立法院必須讓渡一部分的權力,你覺得你有可能叫老師把打分數的權力讓一點出來嗎? : 立法院身為權責機關,當然不會願意輕易讓你在頭上加個金箍咒,這也是為什麼林喊出, : 召開憲政會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66.93.23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5906704.A.465.html
BLABLA007:不然你要怎麼解決問題? 目前解決方案是這種啊 03/27 16:14
BLABLA007:在假三權分立情況下 必須要有良好的配套措施 03/27 16:14
我的問題是...我看起來的答案是權力還是加在在立法院身上阿, 為什麼原PO說這是立法院的權力讓渡? ※ 編輯: alecwen 來自: 218.166.93.238 (03/27 1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