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isisapen (我真的怕了)
看板FuMouDiscuss
標題Re: [國媒] 監督機制草案 藍營阻擋
時間Thu Mar 27 16:44:17 2014
※ 引述《thisisapen (我真的怕了)》之銘言:
: http://ppt.cc/cyxS
: 2014年03月26日 更多專欄文章
: 堅守議場
: 學生從上周二佔領立院議場至今已超過1周,但仍堅守陣地。黃世宏攝
: 佔領立法院的學生提出訴求,要求朝野立委先將兩岸協議監督機制立法,再審《兩岸服務
: 貿易協議》。事實上,在立法院已有3個相關立法草案提出,要以專法規範兩岸協議,但
: 因國民黨反對,法案一直無法付委審查。藍委吳育昇強調,現已有兩岸協議監督機制,另
: 立專法根本沒必要。
: 已有《關係條例》
: 為監督兩岸協議,綠委鄭麗君、姚文智,以及民進黨立院黨團都提出《台灣與中國締結協
: 議處理條例草案》等專法,以規範日益頻繁的兩岸各種協議從談判到簽署的過程。
: 但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林鴻池昨說,目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本身已有兩岸協議
: 監督機制,協議涉及修法者要送立院審議,無須修法則送立院備查,國民黨團也曾提出兩
: 岸協商的4階段加強監督機制,加上既有的法令監督,「應該是相當完整。」
: 吳育昇也說,民進黨團提出的法案名稱是《台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這已經涉及
: 兩國論,有台獨的問題,根本是唯恐國家不亂。但鄭麗君說,法案名稱可以再討論,不應
: 用這個理由阻擋立法;綠委李俊俋也呼籲藍委不要再擋法案,盡快付委審查。
: 台聯:願意速審
: 藍委紀國棟說,他不反對立專法來規範兩岸協議,但恐耗時過久,他支持可做為未來方向
: 。台聯黨團總召賴振昌說,台聯主張速審《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讓未來兩岸談判及協議
: 有遊戲規則可循,以化解社會疑慮。
: 記者黃揚明
: ==
: 如果DPP堅持條例名稱要用台灣與中國的話,
: 光是名稱就吵不完了,
: 還用立法嗎
查了一下DPP提出的法案
只能說 會過有鬼
==
臺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
第一條 為規範臺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締結協議(以下簡稱兩國協議)
之相關事宜,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兩國協議,係指與中國所簽署之書面文件。 前項協議之附加議定書、
附加條款、簽字議定書、同意紀錄、附錄及其他附加文件,均屬構成協議之一部分,應併
同處理。
第三條 兩國協議之簽署與審查,應公開進行。 兩國協議事涉敏感,應讓國人周知,不應
以秘密方式為之,爰為本條之規定。
第四條 兩國協議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以保護國民權益,促進兩國合作,確保兩國之和
平。
兩國協議不得侵犯我國之主權,不得違背我國人民之意願。
第五條 兩國協議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
前項協議之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者,得經行政院同意,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相關
機關辦理,或請其派員參與。
第六條 兩國協議於簽署前,凡協議內容涉及國防、外交、財政及經濟上利益之國家重大
事項者,行政院院長應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規定,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前項涉及國防、外交、財政及經濟上利益之國家重大事項之協議,必要時,立法院得經院
會決議,派員參與協議之談判。
第七條 兩國協議具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簽署後三十日內,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後,送請
立法院議決:
一、憲法或法律明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
二、涉及現行法律修正之事項。
三、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
四、涉及國防、外交、財政及經濟上利益之國家重大事項。
五、其他經立法院決議認定之國家重要事項。
前項協議,生效前,應經立法院議決通過。但協議係屬第四款者,於立法院審議決通過後
,應交公民投票複決。
第一項以外之協議,生效前,應經行政院及主管機關核准,並送立法院備查。
第八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得授權行政院設立指定之機構或委託我方民間團體辦理兩國協
議,但授權項目之範圍,以第七條第一項各款以外之事項為限。
第九條 立法院審議兩國協議時,得經院會決議提出修正意見或保留。
兩國協議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立法院以附修正意見、保留後通過者,應即通知對方。
前二項協議中經修正或保留之處,得視需要與對方再行協商。再協商後之協議,應再依本
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院得撤銷對條款之保留。
第十條 兩國協議經行政院核定及立法院議決通過或備查,並經總統批准後,應與中國互
換文件,始生效力。
第十一條 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之兩國協議,其效力等同於法律;其他兩國協議,不得與
法律牴觸。
第十二條 兩國協議之文本,應同時以雙方各自通用之文字作成,用語不同時,得平行採
用,兩種文字同一作準。
專門性及技術性之協議,其文本得約定使用國際通用文字。
第十三條 致送對方之兩國協議簽字正本,應於簽署生效後製作影本並註明「本件與簽字
正本無異」,連同對方致送我方之協議簽字正本,於三十日內送主管機關保存。
第十四條 辦理及參與兩國協議草擬、協商或簽署之人員,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四條規
定辦理特殊查核,並遵守利益衝突之迴避。
第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3.162.24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5909860.A.89C.html
推 sk100:民進黨真幽默 03/27 16:46
→ sading7:很符合DPP的貫立場啊 台灣社會也不會反對 就中國會跳腳 03/27 16:46
→ shamalu:開場就給你定調兩國協議,這的確是過不了 ~.~ 03/27 16:47
推 tsubasa6405:這跟都快變獨立宣言了 03/27 16:48
→ Rinehot:真是太幽默了 03/27 16:48
※ 編輯: thisisapen 來自: 114.43.162.240 (03/27 16:49)
噓 deshocker:本來就兩國 難道要睜眼說瞎話 03/27 16:52
推 rogergon:唯一的錯亂之處是國號還沒變成台灣國。提太早? 03/27 16:55
推 pierreqq:這麼多地方可以改 KMT立委還不工作? 見鬼了!! 03/27 16:56
噓 Neytirina:自己內部都耍廢,早點統一算了 03/27 16:58
噓 air1208:當然是兩國,去大陸不用護照?拿身分證就可以去大陸?別跳針 03/27 17:25
→ adwowcuthand:不講國與國的關係那我請問你要怎麼寫? 03/27 17:26
→ adwowcuthand:台灣省和祖國? 03/27 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