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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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分享] 幫你打臉反反服貿十五條跳針問題
時間Fri Mar 28 00:24:29 2014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光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涉及法律修正的部分就可把你打死了
沒錯,除非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被大法官宣告違憲
否則的話,只要服貿不需要修正法律
行政院的法律義務只有送立法院備查,
但反過來說,只要有一條法律必須因應服貿作修正
國民黨的說法就站不住腳
: 首先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 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並不得轉換雇
: 主及工作。但因雇主關廠、歇業或其他特殊事故,致僱用關係無法繼續時,經主管機
: 關許可者,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 而服貿協議中有關自然人移動準用GATS的規定
: 允許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停留超過一年的部分
: 就已經違反本條項之規定而涉及法律修正
: 而必須送立法院審議而非備查
: 就此部分行政機關顯然違法
: 無庸酌議
:
你這裡講的是「受僱期間」而非居留期間。
居留期間是要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申請居留 )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
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令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
請在臺灣地區商務或工作居留,
居留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得申請延期:
一、符合第十一條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
二、符合第十條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來臺
從事商務相關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
因為,服貿的自然人移動並不需要修改法律。
如果你要質疑的是「受雇期間不得超過一年的話」,事實上服貿開放來台灣專業技術人員
必須要該年度的營業額符合標準,下一年才能繼續來台。
也就是每年開放的實質效力並沒有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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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那麼多主張「服貿必須修法」的文章
並沒有誰真的找出了一條必須修正的法律
如果有人找到了,那就可以中止這個戰場,把國民黨一槍斃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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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uo01332000:DPP的立委應該不知道翻過幾百次了 也沒說要修法啊 03/28 00:26
※ 編輯: littlehero 來自: 123.193.177.24 (03/28 00:28)
噓 t72312:你第一點就錯了 03/28 00:28
推 WangCM:推你 回答很正確 只要找到一條就夠 可惜t大用錯條了 03/28 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