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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領立院的學生口口聲聲說要求政府先通過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說的好像台灣目前根本沒有法令規範兩岸協議如何簽訂 可是事實是這樣嗎? 事實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條至第5-2條等8條,就是在規範 兩岸協議如何制定監督, 無論是ECFA、投保或是今天的服貿也都是照這個監督條例走, 哪來的無法律監督兩岸協議一說? == 第 4 條 行政院得設立或指定機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得委託前 項之機構或符合下列要件之民間團體為之: 一、設立時,政府捐助財產總額逾二分之一。 二、設立目的為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並以行政院 大陸委員會為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第四條之二第一項經行政院同意之各該主管機關,得 依所處理事務之性質及需要,逐案委託前二項規定以外,具有公信力、專 業能力及經驗之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協助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往來有關之事務;必要時,並得委託其代為簽署協議。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機構或民間團體,經委託機關同意,得複委託前項之其 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協助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 。 第 4-1 條 公務員轉任前條之機構或民間團體者,其回任公職之權益應予保障,在該 機構或團體服務之年資,於回任公職時,得予採計為公務員年資;本條例 施行或修正前已轉任者,亦同。 公務員轉任前條之機構或民間團體未回任者,於該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退 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於公務員退撫新制施行前、後任公務員年資之退離 給與,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編列預算,比照其轉任前原適用之公務員退撫 相關法令所定一次給與標準,予以給付。 公務員轉任前條之機構或民間團體回任公職,或於該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 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已依相關規定請領退離給與之年資,不得再予併計 。 第一項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二項之比照方式、計算標準及經費編列等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 4-2 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事項;協議內容 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以各該主管機關訂定為宜者,得經行政院同意,由 其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前項經行政院同意之各該主管機關,得委託第四條所 定機構或民間團體,以受託人自己之名義,與大陸地區相關機關或經其授 權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協商簽署協議。 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 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協議之附加議定書、附加條款、簽字議定書、同意 紀錄、附錄及其他附加文件,均屬構成協議之一部分。 第 4-3 條 第四條第三項之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於受委託協助處理事務或簽署協 議,應受委託機關、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機構或民間團體之指揮監 督。 第 4-4 條 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機構或民間團體,應遵守下列規定 ;第四條第三項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於受託期間,亦同: 一、派員赴大陸地區或其他地區處理受託事務或相關重要業務,應報請委 託機關、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同意,及接受 其指揮,並隨時報告處理情形;因其他事務須派員赴大陸地區者,應 先通知委託機關、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 二、其代表人及處理受託事務之人員,負有與公務員相同之保密義務;離 職後,亦同。 三、其代表人及處理受託事務之人員,於受託處理事務時,負有與公務員 相同之利益迴避義務。 四、其代表人及處理受託事務之人員,未經委託機關同意,不得與大陸地 區相關機關或經其授權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協商簽署協議。 第 5 條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 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 始得簽署。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 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 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 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第 5-1 條 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 (構) ,非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授權,不得與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 (構) ,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 。臺灣地區之公務人員、各級公職人員或各級地方民意代表機關,亦同。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除依本條例規定,經行政院大陸 委員會或各該主管機關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 關 (構) 簽署涉及臺灣地區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議。 第 5-2 條 依第四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委託、複委託處理事 務或協商簽署協議,及監督受委託機構、民間團體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 人之相關辦法,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3.162.24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5989629.A.722.html
pounil:說沒有就沒有 你有林懂法律? 03/28 14:55
ninoyamapi:就是此法已無法約束,馬英九政權後與對岸更頻繁的接觸 03/28 14:55
jack210028:有直播 你可以快去聽 03/28 14:55
visa9527:無法約束? 難道國家要跟那些國家交流還要你學生同意? 03/28 14:56
deathwomen:這還需要你來爆料?任何會google都知道這不能約束 03/28 14:56
BLABLA007:當你發現沒有辦法用此法去約束它 那麼就另外創一個法去 03/28 14:56
BLABLA007:約束它啊 原PO還在原地打轉嗎? 03/28 14:57
nastry:看完了 確實沒有監督機制 行政院簽署不需經過立院同意 而 03/28 14:57
J0SH:有法約束?抗爭之前國民黨硬要通過 誰能約束? 03/28 14:57
karlrecon:不懂就不要亂用標題誤導人 03/28 14:57
nastry:監督委託之單位 是行政院找的 再者服貿協議基本上到底 03/28 14:58
Xmmmmmmmmmmm:圓仔射精惹圓仔射精惹圓仔射精惹圓仔射精惹圓仔射精 03/28 14:58
pfat123:自己找自己的單位監督.... 03/28 14:58
nastry:有沒有關係到法律 需不需要受立法院審議 都還是個問題 03/28 14:59
根據憲法三權分立的精神 締結條約本來就是總統(行政)的職權 立法權能做的就是事後審查,也就是所謂的議決條約案 立法權硬要介入事前談判這塊是違反三權分立 ※ 編輯: thisisapen 來自: 114.43.162.240 (03/28 15:01)
xrichardx:哀 03/28 15:00
SansWord:今天連江宜樺都開口說以後的談判在簽約前就得辦公聽會 03/28 15:02
SansWord:我想您說的三權分立應該不是這個意思。 03/28 15:02
jillcc:這個疑問可以去google中央大學"政經談服貿",大約從30:00開 03/28 15:03
karlrecon:不要隨便曲解法律和立法精神好嗎... 03/28 15:03
cul287:你確定立法權有制衡嗎? 你確定有三權分立嗎? 03/28 15:03
sendicmimic:這篇說的"協議"和服務貿易的協議定義範圍是不同的 03/28 15:03
cul287:最後 你聽過黨紀嗎??????? 03/28 15:03
cul287:當然如果你覺得都有 那就是9.2%了 03/28 15:04
euphoria01:規範的東西不一樣 我實在有點懶得再去找法律系得教授言 03/28 15:05
euphoria01:論上來.... 03/28 15:05
plane1110:http://ppt.cc/6vw7 03/28 15:06
jillcc:XXX52條文上一直提到行政院,這就是問題,涉國家未來的大 03/28 15:08
birdy590:楊仁壽:質疑馬曲解兩岸關係條例 只送院會存查即違憲 03/28 15:08
antje1211:你知道勞動基準法是一組法律 然後更多勞工法律是從這法 03/28 15:09
antje1211:律法條內衍生出來的嗎? 最好是假議題!!! 03/28 15:09
nastry:你只能呼嚨不懂的鄉民 可惜我知道憲法規範是五權分立 非三 03/28 15:10
nastry:權 03/28 15:10
jillcc:5事怎麼可單用行政權解決,所以學生才說要立法加以法制化 03/28 15:11
jillcc:一旦法制化,暗箱操作的空間就小了, 03/28 15:13
brightest:所以到底要怎麼監督 都被稱神了 寫個草案出來不難吧 03/28 15:13
deathwomen:法律系嗎? 03/28 15:15
elden:搞清楚再上來發言,你可以不用被噓 03/28 15:17
Blue6:你有認真看條文嗎 03/28 15:18
q13461346:你當裡面的律師是智障嗎? 03/28 15:19
orginally:法學素養無比糟糕 03/28 15:32
JasonHoung:真的可以約束為什麼馬江答不出來 還要提四階段?! 03/28 16:07
lbowlbow:你乾脆說立法院不能質詢行政官員好了,影響行政權嘛 03/28 16:20
haniah:................... 03/28 16:36
nawy798546:沒壞 03/28 16:48
c33uviiip0cp:原來是想來被打臉了~ 03/28 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