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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en006 (沒有什麼事解決不了的壓)》之銘言: : 既然這麼有誠意的回文, : 那麼也很有誠意的貼出所謂的比例原則: : 中華民國(臺灣)[編輯] :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之規定:「以上各條(按:指言論自由、秘密通訊自由等)列舉之 : 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 : 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即是依照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所規定。 小妹不才,剛修習行政法,正好有些關於比例原則的規定想與您分享^^ 憲法23條 :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請注意畫黃線的部分,憲法第23條所規定的比例原則, 是以規範法律的訂定為基準。也就是所謂的法律條例通則,才會以此條作為比例原則的規範。 什麼?講得不夠清楚嗎? 也就是,難道你認為警察那天的『驅離行動』(血腥鎮壓)是法律??? 警察是王法XDDDDDDDDD 充其量,警察當天的所作所為,不過就是行政處分罷了。 至於大家在說的比例原則、比例原則,到底在何處? 大家所嚷嚷的比例原則,就是行政程序法第7條, 所謂規範行政行為的『比例原則』才是我們今天要探討的。 行政程序法第7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警察當天的所作所為,在行政程序上,就稱為行政處分。 也就是行政機關對人民做出會影響人民權利義務關係的行政行為。 為還不懂比例原則的大家解釋: 國家權力的行使須符合比例原則, 積極面上,有助於節制國家的高權行使, 消極面上,有助於使個人的自由權得到最大可能的效力。 而警察法無疑是國家高權對人民基本權威脅最大的領域, 因此,比例思想最早啟發於警察法相關領域。 再者,以法條來為大家講解。 適合性: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必要性: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狹義比例性: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有眼睛的人,應該可以根據條文的字面理解出, 行政行為必須採有效的方法中,對於人民損害權益最小,且不侵害公益者。 因此,回到本旨,警察機關今天在做行政行為(驅離行動)(編按:血腥鎮壓)時, 第一,能不攻擊及不可進行攻擊。能以搬離或拖拉手段進行即不可進行攻擊 警察在執行勤務時,即使面對不逃跑不攻擊不抵抗的槍擊要犯, 也只會限制其行動,將其押上警備車。 第二,即使要進行攻擊,也絕對不能攻擊致命要害 警察在執行勤務時,即使面對會逃跑會攻擊會抵抗的槍擊要犯, 也僅是以攻擊四肢等較不危害其性命的部位進行攻擊(無論槍械或警棍等武器)。 而非以攻擊頭部、腹部、重要部位等脆弱的位置,刑法上視為殺人故意 如此,您還要跳針,警察並沒有違反比例原則嗎? : 參照: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436號解釋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471號解釋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476號解釋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487號解釋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507號解釋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510號解釋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514號解釋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523號解釋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669號解釋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280號解釋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464號解釋 : 這麼複雜的事情須經由法官甚至大法官來判 : 那麼警察這次執法違反比例原則的判決是................學生? : 除了佔領立法院的那個新皇帝外,現在還多了新法官啊? : 犯人還可以保外就醫,警察連驗傷都不行? 如果您只是使用WIKI的資料, 卻絲毫不看一下裡面的理由書, 那可沒有貼解釋文的必要。 如果你有看,應該可以看的出來, 大法官引用您的憲法23條時,是解釋法律的立法原則, 始應遵守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故適用錯誤。無法適用警察當日的行政行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7.200.11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6012196.A.521.html
uhmeiouramu:反反無視 03/28 21:12
scratch01:你還是不要讀法律好了,因為...... 03/28 21:14
scratch01:噓錯 拍謝 03/28 21:14
scratch01:推回來 03/28 21:17
Verola:結果射後不理..黨工google完都不看裡面內容的 魚目混珠 03/29 0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