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rewer5566 (螺絲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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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心得] 逐條審查不能更動內容的憲法上原因
時間Fri Mar 28 23:10:50 2014
議題:為什麼可以逐條審查,卻一字一文都不能改?真的嗎?
這是之前很紅的說法,條約或協定不能逐條審查,不能逐條斟酌改。行政權簽訂了之後送
入國會,國會方面只能審查通過或不通過。其實這個是正確的說法,原因就在於「責任政
治」的歸屬。以下就憲法理論有點心得,可供參考:
在憲法理論上,行政權有比較多的專業領域人才和技術,而國會(立法權)有直接民意和
立法的權限;行政權必較具機動性、反應快,而立法權則比較謹慎、有完整的審查過程。
所以在特定專業領域(例如財政、金融、經濟、貿易、科技等)都是由行政權負責運作,
而立法權則是負責審查、制定法律。畢竟國會人多,總不可能帶著一百多個國會議員出國
談判,而且這一百多個國會議員也不是所有都具有這種背景,所以在這種領域都是由行政
權先行,萬一有涉及重大事項的話,再交由國會同意背書。
條約或協定的簽署也是一樣,在第一時間,行政權對外磋商,把磋商的結果帶回來,國會
審查看同不同意,同意的話就審查通過,變成條約案,與國內法有同一效力;否決的話則
審查不通過,沒有法源依據,無法於內國生效。惟不可以的是片面更改,因為這是涉及兩
個主體的契約,片面更改的話則無異「否決這份契約、而另外締結一分新契約」,但是回
到前段的行政權和立法權的差異部分,行政權有專業、具快速、彈性、機動性,和立法權
具有民意而審慎決定的特性完全不同。國會雖然有民意,但是專業部分卻不比行政權來得
優秀(我是說理論上!),「萬一」片面更改條約而立法(假設真的這樣幹了),那到時
候出事了,(理論上的)責任歸屬應該是何者?是對外簽屬的行政權?還是事後承認的立
法權?如果沒有片面更改而包裹同意,那應該起政治負責的是行政權,因為它對外簽訂了
對國家不利的契約;但若是經由片面更改,那怎麼辦?應該由行政權負責嗎?可是這份已
經是被國會秤斤論兩改過的契約了,已經不是當初他們對外簽訂的東西了,怎麼能要求行
政權負責呢?於是就陷入政治責任歸屬困難的問題了(雖然實務上都是民進黨和阿扁負責
)。
因此行政權對外簽屬帶回來的條約或協定,在憲法責任政治理論的要求下是不可以被立法
權片面更改的。要嘛就是全部否決,要嘛就是全部接受。在條約案就只有這兩種選擇,沒
有第三條路。
但之前喊的「逐條審查」是怎麼回事?先說明,「逐條審查」是正確的,但意義不同於吾
人認知上的逐條審查,這裡的逐條審查不是一條一條拿出來看要或不要,而只是一條一條
拿出來看,內容到底是什麼?國會能接受嗎?最終是利多還是弊多?是Z>B還是B>Z
?國會可以逐條審查,但是不能單獨更動其中的內容,或許會覺得很瞎,拿逐條審查是審
心酸的?但在責任政治的要求下,沒錯,國會就是只能做這麼蝦的事情。
但是更不可不注意的是,之前連強調逐條審查都沒有?難道是國會打算看也不看,連內容
都不看,就直接逕付表決了嗎?如果是這樣的話,那不是表示國會根本沒有善盡監督行政
權的功能,那在民主國家更是一件可怕的事情。
所以現在的訴求雖然是「建立監督法制」,但是從上面說的責任政治歸屬分界來看,縱使
在監督法制通過之後,國會「理論上」還是只能「逐條審查,但是不能片面更動」,這是
吾人不能不認知到的。要改,就得捨棄「這份」,重新和對方締結新的條約或協議,再各
自帶回各自的立法部門重新審查,等到兩邊都確定可以接受,才會雙方都生效,這樣條約
或協議才會發生法律上的意義。
所以馬總統和江院長說,協議一字一文都不能改,這是有謬誤的,天底下哪有不能修改的
契約?契約不就是你情我願的合意嗎?不能改的契約還叫做契約嗎?因此不是不能改,只
是不能由國會改。要改當然可以,行政權重新和對方磋商,再經由國會審查批准就行了。
以上一點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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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72312:nuts! 03/28 23:12
推 jwch:一般應該是行政部門扮演對內及對外溝通 解決歧見後 兩方才簽 03/28 23:14
→ dotZu:天底下沒有不能刪不能改的啦,就想騙民眾而已啊 03/28 23:14
→ jwch:現在是簽了才對內溝通 才會有這種才怪的樣子出現 03/28 23:15
推 homeman:可以改阿,重新和中國談 03/28 23:15
→ t72312:你前面可以黑箱 但是中間一定要有一個公開透明合理的審查 03/28 23:15
→ t72312:機制 03/28 23:15
推 ptthuey:還有一個問題是立法院現在沒有法源可以逐條去檢視服貿 03/28 23:17
→ snngy:天朝聖諭 只能讀頌 怎麼可以改..... 03/28 23:19
推 qooisgood:國際慣例的確是包裹表決,但你要看看他們事前溝通做多 03/28 23:21
→ qooisgood:少,事後工作更不馬虎 03/28 23:21
→ qooisgood:反觀服貿,事前不準問,事後不能審 03/28 23:22
→ qooisgood:一整個頗呵,然後還讓張慶忠幹出違憲的事來 03/28 23:23
推 dnek:最後一段點出問題重點 03/28 23:30
推 suckpoint:推詳細! 03/29 00:07
推 mystage:當然啦 其實針對爭議條款重談也不會很久,不知道再堅持啥 03/29 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