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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您這麼大方地告訴鄉民您目前在修行政法,那本魯一定要認真回您, 以導正目前情緒性反服貿的歪風。本魯資質愚昧,平時做學校打掃之餘, 會利用空閒時間在學校圖書館念書。 還望您不介意本魯出身低微,只能以淺顯文字與您討論。 各位鄉民肯定對比例原則源自德國警察法的歷史不感興趣 咱就先拋開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法源依據(希望您別漏看了維持社會秩序此6字) 首先本魯想了好久, 究竟本魯哪個字寫到警察的驅離行動是法律行為(先撇開您下的血腥鎮壓判決) 但在此討論法律行為的廣義和狹義定義肯定引起鄉民震怒,就不贅述。 就來談您提到警察當天所做為行政處分, 本魯對此深感不同意。 因為行政處分是定義為直接發生法律上效果的行為, 為何您要先教訓本魯,再換個方式說警察是法律行為????????????? 如果您熟稔行政法,應該會了解: 當天警察所做行為是事實行為中的強制措施,其與行政處分之差異為不發生法律效果。 而您為鄉民介紹的行政程序法第7條和比例行為3大精神原則,立意良好且清晰。 但您用此來立下對警察判決,並留下您制定的警察值勤行為之大法官解釋文: 能不攻擊及不可進行攻擊、即使要進行攻擊,也絕對不能攻擊致命要害。 本魯深感不同意阿!!! 看在您願意回應本魯,就幫您找您沒念到的、更合適的法條: 警械使用條例第六條「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警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但本魯絕無意一直探討法條來傷害鄉民眼睛,只在原文中暗指這群學生不應自詡為 新法官,對警察下違反比例原則之罪狀,並據此攻擊、抹黑辛苦的警察。 如果連WIKI都不找,僅用剛剛學的行政法來判決警察"血腥鎮壓"的罪狀, 並發出警察值勤行為的大法官解釋函。 本魯衷心盼望您能想起行政救濟那個章節, 指出人民受國家瑕疵行政行為侵害時,可提起訴願→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讓具有司法權的人來審查警察的值勤行為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而不是直接在辛苦的警察頭上冠上罪名,人家也是父母養大的。 當然,前提是學生願卸下新法官職位,以及立院那位皇上還願意承認中華民國有法律... ※ 引述《bettyshinn (bettyshinn)》之銘言: : ※ 引述《ken006 (沒有什麼事解決不了的壓)》之銘言: : : 既然這麼有誠意的回文, : : 那麼也很有誠意的貼出所謂的比例原則: : : 中華民國(臺灣)[編輯] : :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之規定:「以上各條(按:指言論自由、秘密通訊自由等)列舉之 : : 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 : : 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即是依照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所規定。 : 小妹不才,剛修習行政法,正好有些關於比例原則的規定想與您分享^^ : 憲法23條 :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請注意畫黃線的部分,憲法第23條所規定的比例原則, : 是以規範法律的訂定為基準。也就是所謂的法律條例通則,才會以此條作為比例原則的規範。 : 什麼?講得不夠清楚嗎? : 也就是,難道你認為警察那天的『驅離行動』(血腥鎮壓)是法律??? : 警察是王法XDDDDDDDDD : 充其量,警察當天的所作所為,不過就是行政處分罷了。 : 至於大家在說的比例原則、比例原則,到底在何處? : 大家所嚷嚷的比例原則,就是行政程序法第7條, : 所謂規範行政行為的『比例原則』才是我們今天要探討的。 : 行政程序法第7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 警察當天的所作所為,在行政程序上,就稱為行政處分。 : 也就是行政機關對人民做出會影響人民權利義務關係的行政行為。 : 為還不懂比例原則的大家解釋: : 國家權力的行使須符合比例原則, : 積極面上,有助於節制國家的高權行使, : 消極面上,有助於使個人的自由權得到最大可能的效力。 : 而警察法無疑是國家高權對人民基本權威脅最大的領域, : 因此,比例思想最早啟發於警察法相關領域。 : 再者,以法條來為大家講解。 : 適合性: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 必要性: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 狹義比例性: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 有眼睛的人,應該可以根據條文的字面理解出, : 行政行為必須採有效的方法中,對於人民損害權益最小,且不侵害公益者。 : 因此,回到本旨,警察機關今天在做行政行為(驅離行動)(編按:血腥鎮壓)時, : 第一,能不攻擊及不可進行攻擊。能以搬離或拖拉手段進行即不可進行攻擊 : 警察在執行勤務時,即使面對不逃跑不攻擊不抵抗的槍擊要犯, : 也只會限制其行動,將其押上警備車。 : 第二,即使要進行攻擊,也絕對不能攻擊致命要害 : 警察在執行勤務時,即使面對會逃跑會攻擊會抵抗的槍擊要犯, : 也僅是以攻擊四肢等較不危害其性命的部位進行攻擊(無論槍械或警棍等武器)。 : 而非以攻擊頭部、腹部、重要部位等脆弱的位置,刑法上視為殺人故意 : 如此,您還要跳針,警察並沒有違反比例原則嗎? : : 參照: :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436號解釋 :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471號解釋 :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476號解釋 :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487號解釋 :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507號解釋 :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510號解釋 :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514號解釋 :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523號解釋 :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669號解釋 :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280號解釋 :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464號解釋 : : 這麼複雜的事情須經由法官甚至大法官來判 : : 那麼警察這次執法違反比例原則的判決是................學生? : : 除了佔領立法院的那個新皇帝外,現在還多了新法官啊? : : 犯人還可以保外就醫,警察連驗傷都不行? : 如果您只是使用WIKI的資料, : 卻絲毫不看一下裡面的理由書, : 那可沒有貼解釋文的必要。 : 如果你有看,應該可以看的出來, : 大法官引用您的憲法23條時,是解釋法律的立法原則, : 始應遵守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 故適用錯誤。無法適用警察當日的行政行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9.200.13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6020492.A.83D.html
a1122334424:急迫 合理使用警械 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03/28 23:30
howdie5566:本文經號呆56認證為跳針文 ☆號呆監督乂品質保證☆ 03/28 23:31
plus203ft:辛苦了,五百(遞) 03/28 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