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1122334424:那你說說看 不杯葛 走黨紀的話 會有什麼結果? 03/29 00:34
就實質審查
→ dotZu:朝野協商是有法律效力的,我想這點小英雄應該自己也知道吧 03/29 00:34
一、朝野協商當然不是法律,跟法律砥觸也是無效。
二、民進黨先違背朝野協商。
→ C3X:反觀民進黨!!!!阿扁下台!!! 03/29 00:34
推 taso5566:每個人都會有私心的,有私心才會有雙重標準的 03/29 00:35
※ 編輯: littlehero 來自: 123.193.177.24 (03/29 00:36)
→ dotZu:你要說朝野協商機制很爛,這我也同意啊,可是這次他立了大功 03/29 00:35
→ taso5566:立場不同當然也就標準不同 03/29 00:35
→ dotZu:要不是有朝野協商機制,各黨連談都沒得談,而且那是法制化的 03/29 00:36
推 goodjeff:其實讓柯P選上所有立委就會怕了 可惜台北人辦不到 03/29 00:36
→ a1122334424:走黨紀的話 就是審查後條條通過 03/29 00:37
→ dotZu:朝野協商怎麼會沒有法律咧?你不要受到張慶忠誤導。 03/29 00:37
→ taso5566:柯p現在沒新聞,顧律師才能代表dpp 03/29 00:37
→ dotZu:朝野協商就是有法律效力,而且四黨白紙黑字,國民黨也有簽 03/29 00:37
朝野協商沒有法律效力。
兩岸人民條例第五條明定,「兩岸協議無需法律修正者,僅需備查」
朝野協商砥觸第五條,基本上只能說是朝野兩黨的共識
不是法律。
否則的話,依朝野協商來實質審服貿
黃國昌怎麼會說「立法院是依那一條法來審?根本沒有法律依據」
→ ddss:請不要把反服貿 等於 爭民主 畫上等號 政治產業的事情90%的 03/29 00:37
→ ddss:人沒興趣 10%有興趣的自己慢慢炒 90%只想自在過日子 03/29 00:38
那就表示不在乎程序正義嘛
→ dotZu:若不是有朝野協商,當初白紙黑字簽了,現在根本也沒基礎可談 03/29 00:38
→ dotZu:張慶忠說協商沒有效力,那只是他的個人觀點,並非事實 03/29 00:39
推 a1122334424:說的好 1奶頭樂 2等所謂自在(笑)過日子的能力被收回 03/29 00:39
→ dotZu:事實就是立法院朝野協商,層級是法律層級,簽了就有法律效力 03/29 00:40
你只是把你錯誤的個人意見重覆講而已。
黃國昌說「立法院審服貿無法律依據」
就已經表示朝野協商不是法律。
→ dotZu:朝野協商當然有法律規定,位階在法律層級,我想這我不必復述 03/29 00:41
那為什麼黃國昌說審服貿沒有法律依據?
→ dotZu:你想要受到張慶忠 30 秒式的誤導,是你的事,不過那不是事實 03/29 00:41
那為什麼黃國昌說審服貿沒有法律依據?
按照dotZu的講法,也不用立「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啦
依照朝野協商結論來審,不就好了?
→ dotZu:黃國昌那邊的發言有說朝野協商沒有沒法律效力?你可以查法條 03/29 00:42
唉,再教你一次。
一讀完委員會,委員會如果送朝野協商,那朝野協商的結論就是立法院決議
待總統公布後就是法律,有法律效力,例如之前的會計法除罪。
服貿的朝野協商是在委員會之前,只是大家在討論說要怎麼審服貿
當然沒有法律效力。
所以黃國昌才會說,依朝野協商結論來審服貿,沒有服律依據,
主張先立法再審查。
→ dotZu:當然是簽了有法律效力,我想這個部分沒啥好拗的。 03/29 00:43
→ dotZu:簡單說,你所主張的「朝野協商不是法律」這不是事實。 03/29 00:44
噓 qooisgood:反抗啥? 反抗就可以公然違憲? 03/29 00:44
又在不符事實了,依目前法律服貿協議僅需備查。
→ qooisgood:現在是怎樣國民黨都草莓嗎 民進黨用合法的手段杯葛 03/29 00:45
→ qooisgood:然後你不爽就可以違憲的放式通過法案? 03/29 00:45
霸占主席台叫「合法」的話
這樣子要說沒有雙重標準,讓公民來判斷吧
→ qooisgood:備查法源依據何在? 03/29 00:46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
→ qooisgood:你知道被查的原因是把服貿解釋成行政命令這件事嗎? 03/29 00:46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說,兩岸協議無法修正法律,則只需送立法院備查。
→ qooisgood:你又知道行政命令只能規定技術性細節事項嗎? 03/29 00:47
這些跟備不備查一點關係都沒有,重點只在有無需要修正法律。
→ qooisgood:啊你確定電信法不用修? 03/29 00:47
你找出一條必須修正的法律就贏了,請。
→ qooisgood:太好笑了 利法律跟行政命令差在哪都不知道也在戰 03/29 00:48
跳到別的地方了
只反黑箱以貿,不反黑箱國會,這就是公民嗎?
→ qooisgood:樣備查就是因為是行政命令 法律案就是一定要審 03/29 00:48
→ dotZu:你好像還是沒有去查法條嘛,所以我建議你先去查法條 03/29 00:49
讓公民判斷吧.
→ dotZu:白紙黑字簽了就有法律效力,和總統公不公布無關係 03/29 00:49
連法律要總統公布才生效都不知道
我真的是服了你了
→ qooisgood:幹 公然違憲的行為也能護航 這個真的屌 03/29 00:50
請你找一條需要修正的法律出來,找不到
現在就直接講違憲了
這就是公民嗎?
→ qooisgood:老子挺福懋 但就是看不爽國民黨這嘴臉 吃向難看 03/29 00:50
→ qooisgood:當念法律的都白癡嗎 真的是頗呵 03/29 00:50
→ qooisgood:憲法63條你看過了沒有 條約可以不用給國會審嗎? 03/29 00:51
上次是你舉釋字329,然後大法官說兩岸協議不適用條約規定,是你嗎?
→ dotZu:法律上也沒有規定朝野協商需要經過總統公布,所以你完全不懂 03/29 00:51
憲法說法律要總統公布,你慢慢跳吧
→ qooisgood:釋字329就說了條約要審 還是你覺得反正兩岸一中 03/29 00:52
→ qooisgood:都是國內關係 福懋不用省 跟國外的簽約就一定要審 03/29 00:52
對啊,釋字329這樣說沒錯。
→ qooisgood:對啊就是我啊 小英雄都被戰到烙跑了 你也要嗎 03/29 00:53
那大法官說兩岸協議不適用條約啊。
→ dotZu:你說錯了,朝野協商並沒有需要經過總統公布這種程序 03/29 00:53
所以沒有總統公布的朝野協商不具法律效力。
唉一直跳好煩喔,那一條法律說朝野協商有法律效力,舉出來。
→ qooisgood:太好笑了 條約之所以要審就是因為對國內經濟政治有重大 03/29 00:53
然後呢,大法官就說兩岸協議不適用啊
還是你是大大法官?
→ qooisgood:影響才要審 你現在要跟我曲解說兩岸關係不重大嗎? 03/29 00:54
→ qooisgood:難怪馬英九會天怒人怨 這法學博士真的是用錢買的 03/29 00:54
大大法官可以否定大法官的釋憲,讓版友自己判斷吧
→ qooisgood:他說不適用有說不用審嗎? 真的是頗啊 03/29 00:55
→ qooisgood:跟一般的國家簽約要審 跟中國就可以不用? 03/29 00:56
推 dotZu:當然有法律效力啊,很多有法律效力的文書都不需要總統公布 03/29 00:56
舉例?
→ qooisgood:反正現在律師團跟公法學界已經在申請識字 03/29 00:56
→ qooisgood:等著瞧 我看你要怎麼護航 張慶忠今天這作為 03/29 00:57
→ qooisgood:連立場極藍的公法學者都選擇閉嘴 你還能護航? 03/29 00:57
你除了情緒性的謾罵之外
我還是看不出來「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服貿僅需備查」
那裡被你反駁了
→ qooisgood:你去說服冒好我還能接受 護航張慶忠? 03/29 00:58
民進黨杯葛議事,張慶忠不得不依法律讓他自動生效
錯在民進黨。
除非你雙重標準。
→ qooisgood:根本討臉打 呵呵 03/29 00:58
→ dotZu:尹啟銘和張慶忠一直想要硬拗 不過有法律效力的事實不會變啊 03/29 00:59
找一個法律條文證明你的說法,如何?
※ 編輯: littlehero 來自: 123.193.177.24 (03/29 00:59)
→ dotZu:關鍵字:文書、公文書、法律 這我想你應該懂啦只是不認而已 03/29 01:00
→ dotZu:天底下不需要總統公布的文書多得很…… 這不可能不懂吧 03/29 01:01
推 qooisgood:啊你就是小英雄 沒注意帳號XD 03/29 01:04
→ qooisgood:你慢慢看 你只要有本事導出服貿協議是政命令這件事 03/29 01:06
→ dotZu:還有就是朝野協商不是憲法保留事項,所以在法律層級很合適 03/29 01:06
→ dotZu:現行的朝野協商就是用法律去規定的,就是以法律定之 03/29 01:06
法律規定朝野協商
法律沒有說朝野協商的結論有法律效力啊
→ qooisgood:你不去當大法官 真的是太可惜了 台灣的行政法教科書 03/29 01:07
→ dotZu:依照法律保留原則,服貿除非不重要,否則要以法律定之 03/29 01:07
→ qooisgood:都將因為你的驚世理論通通改寫 簡直比哥倫布發現新大陸 03/29 01:08
→ qooisgood:對人類的貢獻還大 03/29 01:08
推 qooisgood:結果對行政命令這件事絕口不提 在凹啊 03/29 01:10
推 dotZu:我覺得 qoo 你說到公法學者,小英雄可能不懂,要解釋一下 03/29 01:12
→ dotZu:公法其實指的是規範有關政府的那些法律,學者是研究公法的人 03/29 01:13
→ dotZu:法律效力是什麼,如果可以硬拗的話,那也不必有法律位階了 03/29 01:14
→ dotZu:除非要主張說是服貿不重要啦,否則依法律保留原則都是要法定 03/29 01:15
大法官有說那些人民權利是嚴格法律保留原則
服貿並沒有影響這些權利。
噓 qooisgood:福懋沒有影響XD 那妳可以跟我解釋一下甚麼叫做有影響嗎 03/29 01:33
推 bbuc:兩岸條例第五條是說需修改法律或制定法律者送審議 03/29 02:49
→ bbuc:所以並不一定要找出該修的法律 若無法可審則需制定法律 03/29 02:49
→ bbuc:當然是否需修改或制定法律 沒有一個判斷機制 這裡有爭議 03/29 02:50
立法院可以「審查」有無「法律修正之需要」
→ bbuc:釋字443號所指的影響權利義務事項 也沒有標準判定是否適用 03/29 02:51
有,就是影響的人民基本權的種類。
→ bbuc:我認為有模糊地帶 但不代表可以直接否定適用性 03/29 02:52
→ bbuc:需要請法律高人來說明 不知可否針對服貿再請釋憲? 03/29 02:53
當然可釋憲。
→ bbuc:另外我想請教 審議的定義是什麼 修改?否決?或是協商決定? 03/29 02:54
不能協商就是表決,表決的結果除非照案通過
不論修改或否決都等同否決。
推 bbuc:最後一點 如果KMT也同意審查 那就是打了備查論一記耳光 03/29 03:03
不用審查不代表不能審查。
→ bbuc:在不修改或制定法律的狀況下審查 變成完全沒有法源 03/29 03:04
→ bbuc:也許可以解釋為 同意審查即適用制定法律來審 一樣符合第五條 03/29 03:05
不能這樣解釋
如果立法可把法律規定備查的議案改為審查,那這樣定就沒意義了
就是你講的,沒有法源的審查。
推 bbuc:這樣就是KMT立委的錯了 DPP可是有提監督條例但被封殺 03/29 03:07
既然DPP持續杯葛議事,我也認為不該過監督條例。
推 bbuc:由授權明確性原則 可以認為立委可自行決定是否需修法立法 03/29 03:46
這前後好像沒因果性
→ bbuc:還有查到一點 中央法規標準第五條 前面提的是第二項 人民權 03/29 03:48
→ bbuc:利義務 可能不適用服貿 但第四項 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 03/29 03:48
→ bbuc:之者 應可適用 服貿總不會說是不重要的事項吧 03/29 03:50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 bbuc:我完全法律外行 單純用邏輯理解這些修文 還請賜教 03/29 03:51
※ 編輯: littlehero 來自: 123.193.177.24 (03/29 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