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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法律與行政命令無關。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第五條 :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或其他具公益性 : 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 :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 : 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 : 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 : 式處理。 : =========== : 目前還沒人能夠指出,服貿必須修改那一條法律 : 因此按目前法制,服貿僅需備查即可。 : 國民黨同意實質審查,是政治上的考慮,不是法律上的要求。 : 聲稱自己沒有政黨色彩的人, : 卻始終選擇性的不譴責民進黨的杯葛議事,讓國民黨無法實質審查。 : 為什麼對程序正義有這樣的雙重標準呢? 台大的蔡宗珍老師還有台北大的黃明輝老師都有指出,只是你沒看到不代表沒人提。 包括電信法跟相關金融法規 如果沒有特別法對陸資有相關規定的話,法規中的”外國人”皆不包含大陸地區人民 又,這個漏洞你無法透過法解釋或類推適用來填補,所以有修法的必要。 然後黃國昌是說,現在沒有法規讓立委來遵循”如何”審議服貿,不是說不用審議 你可以上水管找公視影片看清楚一點。 國民黨從一開始就是把他當備查案(行政命令)送進立法院,備查案就是沒有要實質審查 何來無法實質審查的推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7.106.2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6028290.A.BA8.html
littlehero:你說的法律基本上我看過,你指出那一條要修法好了 03/29 01:50
littlehero:電信法因為是第二類,不用修法。 03/29 01:51
littlehero:大陸人民來台投資管理辦法就是特別法。 03/29 01:51
qooisgood:所以一類要限制,二類不用? 法律的體系正義這樣用的? 03/29 02:07
akitalin:原來一個法規命令可以被稱為法律的特別法呀 03/29 13:05
akitalin:電信法有授權經濟部在該辦法就大陸地區人民投資為規範嗎 03/29 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