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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網路文章將此兩人的主張混為一談, 但看了尹啟銘的投書後,發現這兩人的主張似有不同。 尹啟銘專欄-審查服貿協議 立法院知法違法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312000447-260109 綜合他的說法: 他在文中有引用《地方制度法》 但是《地方制度法》是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 但服貿案是由行政院移送立法院,依五權分立原則,非上下從屬關係, 因此拿《地方制度法》來論行政院與立法院之間的爭議,並不適當。 除此之外,他的服貿授權依據是 1.《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 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2.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 :行政院送立法院備查。 因此,尹啟銘認為,服貿連審都不必審。 因為「備查之目的僅在於知悉經過的事實,主管機關不必有其他作為。」 所以立法院將備查案改為審查案是違法行為。 張慶忠則是將服貿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做審查。他當時宣布的內容: 本案已逾三個月期限,依法視為已審查,送院會存查,散會。 這是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 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 張慶忠的主要問題,在於服貿是否適用行政命令。這個很多文章都有講。 但是尹啟銘的文章並未將服貿視為行政命令, 僅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做為授權依據。 所以用行政命令的角度去反駁尹啟銘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好像有點說不通。 要請問的是,尹啟銘的主張有何缺失?依其論點,服貿的定位為何? 準條約?行政命令。 有文章指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四、 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但是沒有明確說明服貿要修改什麼法律。依國民黨的想法, 若以現行法律即可施行服貿協議的內容,似乎也站的住腳? 有贊成服貿者會這樣講:無奈歸無奈,但是台灣現行法律就是這樣。 雖然他的"無奈"可能是假,順從國民黨黨意是真。 各位大大有何見教? 或者反服貿者對此要主張的是, 不管現行法律怎樣,另外以公民抵抗權之類的說法去抵抗? 簡單講就是像烏克蘭那樣把合法的民選總統未經罷免程序趕下台? 再更白話的講,學運是在搞革命?不守體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1.46.23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6128603.A.399.html
littlehero:不是的,張慶忠的審查是審「服貿有無需要修正法律」 03/30 05:35
littlehero:應該是是套用這個程序。服貿法律上的確只需備查 03/30 05:36
littlehero:國民黨同意審查是政治上給個交代。 03/30 05:36
dotZu:我個人認為尹用上下從屬關係,是因為他一輩子待在行政體系 03/30 05:37
dotZu:他誤以為立法院也是像行政機關一樣,所以才想到用行政命令 03/30 05:39
littlehero:不是的,過去許多兩岸協議也是這樣送備查。 03/30 05:56
littlehero:行政院也是以備查案送立法院。 03/30 05:56
http://dfactsa.wordpress.com/tag/%E5%B0%B9%E5%95%9F%E9%8A%98/ 然而,兩岸協議的審查(備查)作業,從來未曾如此作業,在服貿協議以前簽 訂的十八項協議,除了ECFA與智財權協議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外,其餘仍明 列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的待審議案清單: 接下來是一個列表,舉一個為例: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 這個列表裡面都有附來文日期及字號,98.5.22 台立議字第0980702158號 議字的代表意思為何?這會是備查案? 難道都是行政院用備查案送立法院,然後立法院再擅自改為審議案? ※ 編輯: anawak (61.231.7.16), 03/30/2014 06:28:44
littlehero:http://goo.gl/qRReMs 03/30 0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