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關係中 雙邊條約 立法權沒有行使保留的餘地
所以只有全部要或不要
基於此項概念
強如美國才會在近年國際關係中
發展出TPA的概念
也是從楊所說的行政權的特權中
予以事前規範評估分析準備配套
避免事後射後不理
台灣現行依據大法官解釋329認為國際關係裡條約、協議等應經立法權審議承認背書
兩岸則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的規定
認為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應經立法權審議承認背書
也就是準國際關係.......
審議案的處理對於有狀況的部分因為不能行使保留,也只能以附帶決議的方式
請行政權於條約通過後,為再修訂或再協商,否則就只能全部不要......
這告訴我們
平時不重視國際法
現在國際法不重視我們
※ 引述《anawak (...)》之銘言:
: ※ 引述《unique681 ()》之銘言:
: : 他的演說我只看到
: : 帥帥的國昌兄雖面無表情
: : 過人細邃的雙眼極度銳利
: : 馬上讓教授迷上 一字一句咀嚼清楚加深重量的文字 如同子彈一樣
: : 十發百發 貫穿教授的心臟
: : 被智慧填滿的教授 已無法再看國昌一眼
: 黃國昌提到美國的 trade promotion act
: 馬上去 google 一下,查到這個維基條目
: http://en.wikipedia.org/wiki/Trade_Act_of_2002
: The Trade Act of 2002 (Pub.L. 107–210, H.R. 3009, 116 Stat. 933,
: enacted August 6, 2002; 19 U.S.C. §§ 3803–3805; U.S. Trade
: Promotion Authority Act) granted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 the authority to negotiate trade deals with other countries and
: gives Congress the approval to only vote up or down on the
: agreement, not to amend it.
: 簡單講:美國國會只能包裏表決,不能改。
: 也許事前有認真的評估報告、公聽會,事中有參與,事後有監督,
: 但是批准的時候,美國國會就是只能包裏表決,不能改。是吧?
: 順便問一下現在學運的訴求是什麼?
: 先通過監督條例,再來審服貿?
: 可是又不能自己逐條修改,直接通過的話又很難交待。
: 所以…先通過監督條例,然後重啟談判,請中國跟我們重新簽訂,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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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恐懼,所以想反抗,真正的是
勇者無懼、知者無畏、智者不惑,
當獨裁成為事實,革命就是義務,
但是非到最後一步,絕不輕易流血,
不要讓今日流的血,澆灌肥沃在獨裁者的田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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