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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enryHo (~"~)》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板上的法律達人 : 中午跟同事吃飯時,同事丟出這個議題說服貿既然已經簽約, : 那是否有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問題存在?(他認為已生效,無法改變) : 還是說沒有正式生效之前都不存在這個問題 : 另外一個問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 : 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 : 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前項期間,應扣除休會期日。 : 這是代表無論服貿審查結果為何,三個月後就會自動生效嗎?目前的狀況有這個問題? : 還望板上了解以上程序的前輩們可以指點一下~ 首先是法律不溯及既往。法律不溯及既往來自法治國、信賴保護原則,不僅 維護法律安定性,也顧及與公權力相對的人民權益,若因法規溯及既往對人 民有不利結果,原則上不得為之。 但是服貿協議是什麼?他是兩國間就貿易條件的交換,定性是國際條約,除 非這個全新的條約打破一個原有在國內且已生效者,根本不會有溯及既往的 問題(國際條約在國內如何生效,請參見大法官解釋第329號) 更何況目前服貿進入審查這件事情,是個笑話。既然國際條約沒有國會的審 議,沒有國會的同意,對台灣就沒有法律效力。 最後強調,黃國昌也屢次提醒,別再拿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來當法源,除非你 認為服貿協議的位階只是「行政命令」。 備註:憲法大家都清楚,但是法律怎麼制定、行政命令又怎麼產生,可以做 做相關功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04.76.2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6248651.A.BA3.html ※ 編輯: SuLiaen (180.204.76.23), 03/31/2014 14:57:33
HenryHo:感謝專業回文教學! 03/31 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