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gaiaesque:推 04/01 00:26
推 flydragon198:我的想法是,如果不是在罷免案進行中,而是之前宣傳 04/01 00:26
推 king21215:推 04/01 00:27
推 wei780820:推推 04/01 00:27
推 lyu0001:推 04/01 00:27
推 egghard29:法律規定不能宣傳 那宣傳就是非法了 至於如何算宣傳 04/01 00:28
推 vow70:推,相當好的方法,感謝。 04/01 00:28
→ egghard29:這最終應該是法官裁量的 04/01 00:28
→ egghard29:另外罷免wego的總召是黃國昌 他的法律素養應該夠高了 04/01 00:29
推 piperwitches:推 04/01 00:29
推 fricca:我其實覺得可以請大法官釋字了... 04/01 00:30
→ egghard29:不過仔細看看98條講的跟宣傳部份沒有關係就是了 04/01 00:30
推 iamOsaka:推 04/01 00:31
推 luelue:推 04/01 00:31
推 nzgood:所以其實現在就可以開始宣傳了吧? 04/01 00:32
→ nzgood:感覺可以先提一份名單出來 04/01 00:32
推 heat0204:推 04/01 00:33
推 m800329:推 04/01 00:35
推 cbakyle:先宣傳拉到人,再提罷免案,直接寄連署書到他家,簽完寄回.算 04/01 00:37
推 unaup:推 04/01 00:37
→ cbakyle:收到的連署書. 04/01 00:38
忘了說,選罷法有規定,提議人和連署人的門檻分別是2%和13%的選民,而且「不能
重複」,所以太多人提議,太少人連署也是不行的
※ 編輯: Okak (36.231.136.214), 04/01/2014 00:41:11
推 HOTBIRD:good 04/01 00:39
推 SundayRose: 04/01 00:42
推 yethours:不能重複也太OX了 04/01 00:44
推 orginally:選罷法和公投法都是立委防止自己權利被限制的濫法 04/01 00:45
推 nzgood:不能重複有點...感覺當初是立委設來保護自己的.. 04/01 00:49
推 bettyshinn:先推 先看一下條文 04/01 00:51
推 freiheitkino:很矛盾的一個法。可以連署但不能宣傳 @@ 04/01 00:52
→ nzgood:不能宣傳這一點實在是...靠網路的話就只集中在年輕人了 04/01 00:53
推 buonarotti:推認真! 04/01 00:57
推 RPedsel:推 04/01 01:11
推 s916914:推 04/01 01:11
推 bettyshinn:剛剛認真找了一下,關於原PO提到的第二點: 04/01 01:13
→ bettyshinn:下面的說明法律漏洞之相關,其實86條第三項禁止宣傳罷 04/01 01:14
→ bettyshinn: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因為並沒有提到相關人(提議人)故 04/01 01:15
推 white777:推!!!辛苦了 04/01 01:15
→ bettyshinn:應是約束所有人包含選舉人及被罷免者,且其罰則列於選 04/01 01:16
→ bettyshinn:罷法第110條第一項: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 04/01 01:17
→ bettyshinn: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故還是有列罰則的?! 04/01 01:18
有列罰則沒錯,但是86條第三項說的是「"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
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它並沒有說「徵求連署之必要
活動」到底是什麼。如果是這樣,那我一個非提議人,單純地宣傳連署的時間
地點,為何不可呢?常識上來說,這是必要的吧?
※ 編輯: Okak (36.231.136.214), 04/01/2014 01:28:03
推 bettyshinn:依條文看,選罷法對連署是較寬鬆的,可以宣傳連署但不 04/01 01:24
→ bettyshinn:能宣傳罷免/阻止罷免,這點是比較辛苦的 04/01 01:25
→ bettyshinn:最基本的方式,就是在連署及提議前,先進行適當的宣傳 04/01 01:27
推 bettyshinn:我知道阿@@ 所以說可以宣傳連署但不能宣傳罷免/不罷免 04/01 01:30
推 MikeB:讚!突破盲點! 04/01 01:31
→ bettyshinn:回到剛才的事前宣傳,因為罷免的時間及地點並非提議人 04/01 01:32
推 oncemore:官方說你不可以宣傳 你就講: 04/01 01:32
→ bettyshinn:所可以決定的,選罷法85條規定是選委會決定日期及地點 04/01 01:32
→ oncemore:「根據選罷法規定...,請大家不要宣傳罷免的事,以免受罰 04/01 01:33
→ bettyshinn:這樣子事前只能進行宣傳罷免事由,無法宣傳時間地點 04/01 01:33
→ oncemore:,請大家告訴大家,不要讓親友吃上官司」 04/01 01:33
→ bettyshinn:只能說,選罷法終歸是對於被選舉人有利的@@ 04/01 01:35
哦,我懂了,我改一下
※ 編輯: Okak (36.231.136.214), 04/01/2014 01:53:59
推 retriever33:當天有攤位在發回郵的 04/01 01:38
推 tpfmpm:推 04/01 02:17
推 Serovia:推!! 04/01 03:14
推 Nobita:這是一個很落後的法條 應該修掉 04/01 10:41
推 NAHAy:那就宣傳"不能宣傳罷免XXX"這件事 XD 04/01 12:26
推 vanillalin:樓上讚哦 04/01 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