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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oo.gl/No77hn 只要填姓名 單位 email就可以 內文如下 我們是一群大學生自主發動連署陳情,要求監察院應該主動就服貿協議擬定過程瑕疵,以 及警察在行政院鎮壓民眾失當,對立法院長江宜樺與警政署長王卓鈞提出彈劾,並且兩人 應該主動下台,如果您認同我們的訴求,歡迎您填入以下資料加入連署,我們將持續收集 連署匯集民意,謝謝各位的支持。 --- 4/1監察院行動新聞稿 --- 江宜樺、王卓鈞,得罪了人民還想跑?? 請監委們留下歷史定位,彈劾江宜樺與王卓鈞!! 4/1星期二上午十點,來自各大學的學生、教授,以及義務律師團,共同赴監察院陳情, 針對近日服貿爭議以及警察違反比例原則驅離群眾,要求監委必須立刻對江宜樺與王卓鈞 調查並且彈劾。 江宜樺與行政院各部會草率通過服貿協議草案,違法情節重大,應付懲戒撤職 在程序上,此次服貿之簽訂係由經濟部等會同陸委會辦理,而服貿協議影響台灣人民生活 及權利極深,但各該部會卻未以全台灣為範圍進行高密度之調查、評估、審查,江宜樺行 政院長亦罔顧各部會提出之評估疑慮,竟草率決定同意此一服貿協議草案之通過,顯已違 反釋字第709、第689、第667號等揭櫫之憲法上正當行政程序,亦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同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又觀服貿協議實質內容,其在項目及模式上皆不平等;且因中國 係屬政治主導經濟之型態,故此協議將使中國挾經濟之外衣對台灣主權產生極大危害。本 協議之內容完全違反雙邊貿易條約之平等原則,行政主管機關及行政院長依法均應不得同 意此草案之通過,否則即與法有違。 江宜樺未依正當行政程序,草率使中國簽訂之服貿協議草案通過,損及全台灣人民之權益 ,且顯然有害國家安全。我們認為其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依法執行職務之法定義 務,並該當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項違法及第2項廢弛職務之行為,依法應受懲戒。 江宜樺暴力鎮壓,涉刑事、行政之彈劾及懲戒等責任 3月24日凌晨,學生進入行政院靜坐抗議,行政院長江宜樺下令驅離。警察依令揮舞警棍 、警盾、使用強力水柱,將各種攻擊施加於和平集會中的學生,並蓄意隱藏警徽掩蓋身份 。行政機關已經違反以下法令規定:一、警察的行為顯然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 關於比例原則的規定。二、在場指揮官方仰寧就該集會的驅散命令不能要求部下約束自己 行為,發生以違法手段驅散學生之情事,因此違反集會遊行法第26條應選擇侵害較小手段 的要求。三、許多學生、民眾甚至醫生,頭部遭受警棍毆打成傷,依照警械使用條例第9 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依最高法院43 年台上字第109號判例意旨,若行為人於行為之際,手持木棍等工具向被害人頭部猛擊時 ,主觀上即有殺死被害人之不確定之故意。身為最高指揮的行政院長江宜樺以及警政署長 王卓鈞,負有監督義務卻未能阻止本次流血悲劇的發生,將手無寸鐵之參與學生都當成暴 民,採取同一強度之驅離手段,造成許多學生負傷顯已逾越比例原則,下令者與執行者都 應負起法律責任,其等顯屬失職且情節重大,故應對其撤職。 監察委員站出來!!! 監察院作為權力分立制衡之憲政機關,依憲法第90條享有彈劾權,又依監察法第6條監察 委員應向監察院提彈劾案因此我們認為,監察委員依法應主動調查並彈劾,並依公務員懲 戒法第18條,於公務員有涉及第2條懲戒情事時,其便「有法定義務」將彈劾案連同證據 ,移送公懲會審議! 我們呼籲監委,立刻對江宜樺、王卓鈞展開調查並且彈劾,為自己留下歷史定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6.111.25.20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6287296.A.A1E.html
unformat:恩 去吧 這是合法的 挺 04/01 01:35
Roarwolf:幫高調! 04/01 01:50
j83ne04:完成! 04/01 01:52
winniefreeze:幫高調! 04/01 01:56
totqoq:加油!六日需要人+1 04/01 01:56
ashleybaby:非學生可以連署嘛>< 04/01 02:16
sophie0801:推 04/01 02:34
TheJustice:非學生 也可以,只要是支持反暴力鎮壓的朋友都歡迎聯署 04/01 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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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n88068:推 04/01 0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