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eJustice (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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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分享] 彈劾江院長處理服貿不當之連屬表單
時間Tue Apr 1 01:34:5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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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填姓名 單位 email就可以
內文如下
我們是一群大學生自主發動連署陳情,要求監察院應該主動就服貿協議擬定過程瑕疵,以
及警察在行政院鎮壓民眾失當,對立法院長江宜樺與警政署長王卓鈞提出彈劾,並且兩人
應該主動下台,如果您認同我們的訴求,歡迎您填入以下資料加入連署,我們將持續收集
連署匯集民意,謝謝各位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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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監察院行動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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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宜樺、王卓鈞,得罪了人民還想跑??
請監委們留下歷史定位,彈劾江宜樺與王卓鈞!!
4/1星期二上午十點,來自各大學的學生、教授,以及義務律師團,共同赴監察院陳情,
針對近日服貿爭議以及警察違反比例原則驅離群眾,要求監委必須立刻對江宜樺與王卓鈞
調查並且彈劾。
江宜樺與行政院各部會草率通過服貿協議草案,違法情節重大,應付懲戒撤職
在程序上,此次服貿之簽訂係由經濟部等會同陸委會辦理,而服貿協議影響台灣人民生活
及權利極深,但各該部會卻未以全台灣為範圍進行高密度之調查、評估、審查,江宜樺行
政院長亦罔顧各部會提出之評估疑慮,竟草率決定同意此一服貿協議草案之通過,顯已違
反釋字第709、第689、第667號等揭櫫之憲法上正當行政程序,亦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同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又觀服貿協議實質內容,其在項目及模式上皆不平等;且因中國
係屬政治主導經濟之型態,故此協議將使中國挾經濟之外衣對台灣主權產生極大危害。本
協議之內容完全違反雙邊貿易條約之平等原則,行政主管機關及行政院長依法均應不得同
意此草案之通過,否則即與法有違。
江宜樺未依正當行政程序,草率使中國簽訂之服貿協議草案通過,損及全台灣人民之權益
,且顯然有害國家安全。我們認為其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依法執行職務之法定義
務,並該當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項違法及第2項廢弛職務之行為,依法應受懲戒。
江宜樺暴力鎮壓,涉刑事、行政之彈劾及懲戒等責任
3月24日凌晨,學生進入行政院靜坐抗議,行政院長江宜樺下令驅離。警察依令揮舞警棍
、警盾、使用強力水柱,將各種攻擊施加於和平集會中的學生,並蓄意隱藏警徽掩蓋身份
。行政機關已經違反以下法令規定:一、警察的行為顯然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
關於比例原則的規定。二、在場指揮官方仰寧就該集會的驅散命令不能要求部下約束自己
行為,發生以違法手段驅散學生之情事,因此違反集會遊行法第26條應選擇侵害較小手段
的要求。三、許多學生、民眾甚至醫生,頭部遭受警棍毆打成傷,依照警械使用條例第9
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依最高法院43
年台上字第109號判例意旨,若行為人於行為之際,手持木棍等工具向被害人頭部猛擊時
,主觀上即有殺死被害人之不確定之故意。身為最高指揮的行政院長江宜樺以及警政署長
王卓鈞,負有監督義務卻未能阻止本次流血悲劇的發生,將手無寸鐵之參與學生都當成暴
民,採取同一強度之驅離手段,造成許多學生負傷顯已逾越比例原則,下令者與執行者都
應負起法律責任,其等顯屬失職且情節重大,故應對其撤職。
監察委員站出來!!!
監察院作為權力分立制衡之憲政機關,依憲法第90條享有彈劾權,又依監察法第6條監察
委員應向監察院提彈劾案因此我們認為,監察委員依法應主動調查並彈劾,並依公務員懲
戒法第18條,於公務員有涉及第2條懲戒情事時,其便「有法定義務」將彈劾案連同證據
,移送公懲會審議!
我們呼籲監委,立刻對江宜樺、王卓鈞展開調查並且彈劾,為自己留下歷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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