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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immigration.gov.tw/ct_cert.asp?xItem=1089321&ctNode=32595&mp=1 一、適用對象:在臺灣地區原設有戶籍,中華民國76年11月2日起至 90年2月19日間前往 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4年致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且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 陸地區護照者〈以下簡稱原設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 返臺定居。〈身分代碼:B0092〉 略過.......................................................... 四、注意事項: 〈一〉 前項所稱原設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不包括在臺灣地區原未設戶籍之大陸地區人 民取得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再次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者【請特別留意】。 (二) 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臺定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 1、 現〈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者。 2、 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之虞者:即現〈曾〉參加或資助內亂、外患團體或 其活動者或現〈曾〉參加或資助恐怖或暴力非法組織或其活動者或在臺灣地區外涉嫌重大 犯罪者。 五、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移民署網站。【 進入金門、馬祖者,始得向本署金門、馬祖服務站申請】 -- Sent from my GT-N700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1.243.18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6354683.A.CDD.html
volkyrie:都在美國坐十年牢了,應該算重大犯罪吧 04/01 20:22
IE5:他賣毒品都比我們吃的飯還多 04/01 20:29
knowing:黑道老大不算嗎? 04/01 20:54
knowing:移民署沒問題嗎? 04/01 20:55
mochacha:蘋果跟本吱版中天XDDD 04/01 2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