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flydragon198:這個要有學法律才會懂,一般人就只能看法條了~~ 04/02 11:29
→ cloudin:所以後續官司才需要律師來幫 04/02 11:34
→ after1:看不懂2哭哭. 你說的這些都得在法庭上才能判定的阿. 04/02 11:34
→ after1:可以主張. 但不能說一定成立阿 04/02 11:34
推 Microscft:但白紙黑字的法條最有依據 其他不成文的那些法理 04/02 11:34
→ Microscft:不是每個法官都會乖乖買帳 04/02 11:35
→ after1:我們打嘴砲當然就只能以事實層面來探討 04/02 11:35
→ loveflames:這兩個現在不單純只是法理,雖然法無明文,不過有決議 04/02 11:37
→ Microscft:嗯 法官會怎麼見解不是鍵盤嘴一下就可以說中的 04/02 11:37
→ loveflames:跟判例,法官也是得照判 04/02 11:38
→ loveflames:不過不排除法院是某黨開的可能性 04/02 11:39
→ snowtoya:隨便找篇文回,能易科罰金的罪,是沒有"前科"的,那是前 04/02 11:40
→ snowtoya:案記錄,良民證上不會有記錄 04/02 11:40
→ loveflames:只有執行徒刑才會有前科 04/02 11:42
→ Microscft:在台灣 要不要引用判例是看法官喔 也有可能不引用 04/02 11:42
→ Microscft:不像美國有規定法官要遵循判例 台灣沒有 04/02 11:42
→ loveflames:不過判決違反判例現在是法定的上訴事由 04/02 11:45
→ snowtoya:樓上講的應該是判決吧,判例還是要遵守的 04/02 11:46
→ loveflames:律師有舉出來的話,法官不太可能不採用 04/02 11:46
→ snowtoya:(應該是樓樓上) 04/02 11:46
→ loveflames:法院組織法暗示判例對最高法院有法律拘束力 04/02 11:52
→ loveflames:因為不同意判例見解就需要變更判例 04/02 11:53
推 after1:判立一直是與時俱進的, 除非兩案構成要件完全相同. 04/02 12:06
→ after1:類似的判立有參考價值. 我認為就僅此而已 04/02 12:07
→ after1:除非社會上有什麼重大的變革. 不然我認為, 判例只能保證 04/02 12:08
→ after1:跟前案不會相去太遠 04/02 12:08
→ after1:我也是鍵盤魯蛇. 我的意見當成是嘴砲就好 04/02 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