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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ancos (阿帕帕帕~~)》之銘言: : 你講這麼深他們聽不懂啦 : 他們從頭到尾沒有懂什麼叫做正當性 : 只會法律法律的叫 他們只會看法條 忽略了要成立犯罪還必須構成違法性跟有責性 可以用下列兩種方式解套 1.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違法層次) 2.欠卻期待可能性(罪責層次) : 說到這個 : 這些學生幫我們把這個政府的荒誕衝出來 : 是否我們這些上班族應該要站出來挺這些人 : 我們可以集資登廣告 那能不能集資一筆易科罰金的基金 : 至少減輕他們的負擔 : 我先拋磚引玉 如果有 我出30000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0.247.10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6409284.A.B6C.html ※ 編輯: loveflames (220.130.247.105), 04/02/2014 11:29:04
flydragon198:這個要有學法律才會懂,一般人就只能看法條了~~ 04/02 11:29
cloudin:所以後續官司才需要律師來幫 04/02 11:34
after1:看不懂2哭哭. 你說的這些都得在法庭上才能判定的阿. 04/02 11:34
after1:可以主張. 但不能說一定成立阿 04/02 11:34
Microscft:但白紙黑字的法條最有依據 其他不成文的那些法理 04/02 11:34
Microscft:不是每個法官都會乖乖買帳 04/02 11:35
after1:我們打嘴砲當然就只能以事實層面來探討 04/02 11:35
loveflames:這兩個現在不單純只是法理,雖然法無明文,不過有決議 04/02 11:37
Microscft:嗯 法官會怎麼見解不是鍵盤嘴一下就可以說中的 04/02 11:37
loveflames:跟判例,法官也是得照判 04/02 11:38
loveflames:不過不排除法院是某黨開的可能性 04/02 11:39
snowtoya:隨便找篇文回,能易科罰金的罪,是沒有"前科"的,那是前 04/02 11:40
snowtoya:案記錄,良民證上不會有記錄 04/02 11:40
loveflames:只有執行徒刑才會有前科 04/02 11:42
Microscft:在台灣 要不要引用判例是看法官喔 也有可能不引用 04/02 11:42
Microscft:不像美國有規定法官要遵循判例 台灣沒有 04/02 11:42
loveflames:不過判決違反判例現在是法定的上訴事由 04/02 11:45
snowtoya:樓上講的應該是判決吧,判例還是要遵守的 04/02 11:46
loveflames:律師有舉出來的話,法官不太可能不採用 04/02 11:46
snowtoya:(應該是樓樓上) 04/02 11:46
loveflames:法院組織法暗示判例對最高法院有法律拘束力 04/02 11:52
loveflames:因為不同意判例見解就需要變更判例 04/02 11:53
after1:判立一直是與時俱進的, 除非兩案構成要件完全相同. 04/02 12:06
after1:類似的判立有參考價值. 我認為就僅此而已 04/02 12:07
after1:除非社會上有什麼重大的變革. 不然我認為, 判例只能保證 04/02 12:08
after1:跟前案不會相去太遠 04/02 12:08
after1:我也是鍵盤魯蛇. 我的意見當成是嘴砲就好 04/02 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