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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 為什麼要用侵入住宅這種這麼輕的罪來起訴 而不是用集會遊行法 或者是 妨礙公務 損害比較不太可能 因為要拿出證據 這種小罪擺明了沒罪可起訴 只好拿個東西來頂 而且還只是在 "警察局" 傳喚去做筆錄而已 說不定到檢察官就變成不起訴 因為沒有積極證據 ※ 引述《hosadavid (hosa)》之銘言: : 那天有去行政院 : 今天收到警察局的傳票 : 事項是侵入住宅 : 請問這需要找律師陪同去嗎 : sorry剛剛打錯了 是入侵住宅不是入侵民宅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79.18.3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6411214.A.336.html
flydragon198:可能只是要對上面交代一下而已吧~~ 04/02 12:01
Fiesta2010:案由不會把罪名都寫上 到案通知書只會寫侵入住宅等 04/02 12:02
dreamon3:侵入住宅咧!?立法院怎麼會是住宅啦(大哭) 04/02 12:06
joey19870429:馬說要告侵入公署罪 可是沒這東西只好找個很像的來用 04/02 12:08
GGinger:魏揚當天就有被送這條了,你跟我說現在找個很像的來用 04/02 12:16
qwehaha:慢慢看吧。全部無罪以後大家都來,你真覺得政府會這樣? 04/02 12:55
qwehaha:假設闖進去一千個,能確定身分的三百個絕對辦。誰叫他們要 04/02 12:55
qwehaha:跟著進去打卡開趴 04/02 1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