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1122334424:公聽會基本上就是政令宣導 04/02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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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貿背後的「法律漏洞」:歐美經驗與補強之道
http://www.thenewslens.com/post/32278/
其中提到
事實上,台灣並非沒有共識,目前藍綠兩大陣營,以及民間團體皆已提出補救
方案。去年10月,國民黨由江啟臣等27名立委,要求行政院制定「洽簽貿易
條約程序及執行法」,其主要內容與美國的貿易促進法案(TPA)類似,皆是
由國會事先授權,談判過程透明,並在談判後一定時間內完成審議。且這套
協議對「完全執政」下的政府相當有利,過去小布希就在共和黨主導國會的
時期通過TPA,因此成為美國有史以來簽署最多FTA的總統。然而,根據經濟部
的回應,政府似乎認為這套法律「國情不合」,且自認已經「充分溝通」。
國民黨版
http://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8/04/12/LCEWA01_080412_00270.pdf
民進黨則由姚文智等立委在去年10月提出一個更簡便的草案,也就是「台灣與
中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內容比國民黨版本的更寬鬆,主要要求談判過程需
向立院報告,「必要時」才由立院派員參與談判。唯一比較特別的是要求談判
參與人員應利益迴避,以及立院有權對協議內容保留,在未來可再提出協商。
不過這套簡便的立法卻被政治口水戰淹沒,原因是條例中認為兩岸其實是「兩
國」,應秉持「平等互惠」的原則,而這點居然被批評為「違憲」。
民進黨版
http://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8/04/07/LCEWA01_080407_00080.pdf
其中國民黨版的,經濟部是這麼回應:
二、有關洽簽經濟合作協定(議)談判過程透明化之相關作業:
(一)我政府對外洽簽經貿協定時,本部或由 鈞院指定之相關部會或機關得視需要
舉辦公聽會,或徵詢學者專家及相關業者之意見。諸此談判時之行為準則,
雖未明定作業規範,惟依照我國經貿談判之實務作法,行政機關於談判過程中
,均會適時向立法院報告,並為確保進行經貿談判能充分反映我國產業利益及
關切事項,除與「產學諮詢會」委員進行溝通諮詢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
隨談判進展與相關業界進行溝通,具體實踐談判過程透明化之精神。
(二)基於立法院與社會大眾就此部分之關切與期待,本部業遵奉 鈞院之指示,研擬
「經濟合作協定(議)談判諮詢及溝通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
此作業要點已就立法院江委員啟臣等27位委員提案要求制定「洽簽貿易條約程序
及執行法」以達談判程序透明化之意旨,均完整納入該作業要點,並經 鈞院於
本(102)年10月31日核定下達,自即日起生效,分行相關機關俾利憑辦。
三、關於立法院江委員啟臣等所指之「國會授權」經貿談判部分,經本部研究彙整他國
法制,包含美國、韓國及歐盟,謹說明如下:
(一)美國「國會授權談判」程序,係因其憲法特別將國際貿易列為國會職掌,故有此
例外立法,由美國國會授權行政部門對外談判,日後國會僅得包裹式表決,不再
就協定內容逐條審議。衡諸我國現行法制及談判實務,似尚無適用之可行性。
(二)依據其他國家法制,經貿協定係由行政部門依其權責洽簽後再由國會審議。有關
談判過程透明化,各國制定行政機關與國會、產業及社會大眾就談判議題進行
溝通、諮詢並聽取建議之相關規定,與前揭「作業要點」大致相同。
(三)考量我國現行法制及談判實務,有關美國國會授權行政部門對外經貿協定談判,
似尚無比照適用之需;有關行政部門在談判過程中之透明化規定,則實已涵括
納入我國「作業要點」,爰應無另行制定院版「洽簽貿易條約程序及執行法」
之需要。
說「具體實踐談判過程透明化之精神」,但公聽會上立委要談判時的記錄也不給
自己黨訂的法條不想用,民進黨訂的更寬鬆條文(改幾個字就好)也不用
你說這服貿協議以及後續其他條約真的不是黑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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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種無知中,最差勁的是『政治無知』。他聽而不聞、視而不見,他從不參與任何
政治活動。他彷彿懵然不知,種種生活費用:如大豆價格、麵粉價格、租金、醫藥費
等,全都與政治息息相關。他甚至對自己的政治無知引以為傲,挺起胸膛,高聲說
自己討厭政治。 這愚人並不知道,基於自己的政治冷感,社會出現了淫業、棄童
、搶匪 --更可悲的是出現了貪官汙吏,他們對剝削社會的跨國企業阿諛奉承。 」
-- Bertolt Brec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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