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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三月初的文章,可能與現況有些出入,但是可以參考看看 ------------------------------------------------------ 2014/03/02「兩岸協議國會監督法制化」座談會 臺灣守護民主平台、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會後新聞稿(一) http://ppt.cc/0os5 賴中強提出服貿協議國會審查的四原則: 一、 先訂遊戲規則,再審查服貿: *應先制定「兩岸協議簽訂與監督條例」才能審查服貿協議,沒有遊戲規則, 就要下場比賽,只會製造當前的衝突與日後的混亂。 *國民黨的「四階段監督」,完全沒有有交代協議應如何進行國會審查。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 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 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 式處理。」,實際運作的結果是行政專擅,「大事情,國會決定,小事情, 行政院決定,但什麼是大事情、什麼是小事情,由行政院決定」。 過去海運協議(2008.10.4)與空運補充協議(2009.4.26),馬政府也說「不涉 及法律修正」,只須送立法院「備查」,並限期40日、60日生效。但國稅局 認定雙方航運業者互免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營業稅,「欠缺法律執行依據」, 其後,國民黨團提出法律修正案,直到2010年 5月2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之1」修正案,互免航運業者租稅之 規定才實施。這個案例,正足以說明馬政府關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 二項「是否涉及法律修正」,完全是恣意認定,也證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五條第二項的規範是無法解決問題的。 *無論是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就兩岸協議或條約應如何 進行「審議」「備查」「備查轉審議」,均無規範。 *「兩岸協議簽訂與監督條例」應在服貿聯席會開始審查前,完成三讀。退而 其次,國會最遲應在服貿聯席會「大體討論」結束前,完成「兩岸協議簽訂 與監督條例」的三讀,讓其後的逐條逐項審查有遊戲規則可遵循。而在野黨 應在服貿協議「開始審查」前,促使執政黨做出此承諾。 二、 替代方案,平行討論 *依據內政部<會議規範>第五十條的規定,替代案也是修正案的一種,其與  逐條逐項修正案不同,係「提出修正案以全部代替原案而仍與原案主旨有關  者」。 *國會除逐條逐項討論兩岸服貿協議外,並應就以下三項替代案討論表決:  (一)縮小範圍,以第二次早收清單取代服貿協議;  (二)堆積木,以逐次單項談判取代服貿協議;  (三)暫緩兩岸服貿協議。 *縮小範圍,以第二次早收清單取代服貿協議,是根據馬總統2010年6月15日  的發言:「ECFA第 3次協商文本已經確定,不過早收清單還有部分尚未做最  後確定,還在討論中。他強調,不是一次到位,會循序漸進,不排除會有第  2次早收清單。」(中央社),服貿協議既然引起如此大的爭議,何不縮小範  圍,以第二次早收清單「循序漸進」,其實了解兩岸談判複雜性的工商業者,  也多有此主張。 *堆積木,以逐次單項(或性質相類行業)談判取代服貿協議,是參考蔡英文前  主席於ECFA雙英辦論時的提議。例如兩岸金融服務業的相互開放,即可分類  談判,何必牽涉、牽累美容美髮、洗衣、清潔、運輸等基層勞工。 *暫緩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此為許多公民團體的主張。 三、 逐條逐項,彈性監督: *ECFA國會審查時,民進黨提案逐條刪除,國民黨團則回應「本案具準條約及  自由貿易協定性質,建請依議事慣例,全案一次表決方式處理,不得逐條修  正」,表決結果,民進黨之刪除動議均遭否決。此次,立法院院會決議「條  文逐條討論表決、承諾表逐項討論表決」,國會(尤其是在野黨),除了提案  刪除外,應有更彈性、更積極的監督策略,例如:  (一)修正內容;  (二)附生效條件;  (三)附生效期限;  (四)解釋性聲明。 *(一)修正內容,例如:本承諾表(美容美髮業)關於開放中國服務提供者來台   「商業據點呈現」「自然人呈現」部分,應修正為「不予承諾」,行政院    應依本決議意旨與中方重啟談判。 *(二)附生效條件,例如:本承諾表(廣告業開放中國業者者對我國消費者提    供服務)之開放承諾,於中國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與我國    簽訂新聞自由保障協定,且經無國界記者組織評比其新聞自由度為全球    前五十名以前,不予實施。例如:本承諾表(XX業開放中國業者者對我    國消費者提供服務) 之開放承諾,於中國就XX業開放我國業者跨境提供    服務以前,不予實施。 *(三)附生效期限,例如:本承諾表(XX業開放中國業者者對我國消費者提供    服務),自2035年起實施(參照中韓FTA超敏感產品二十年調適期)。 *(四)解釋性聲明,例如:本條文(第二十條爭端解決)不得被解釋為我國放棄    或限縮循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要求處理雙方爭議之權利。 四、 配套法案,優先通過: *「沒準備,別上路」,為了確保行政部門確實遵守國會上開決議,為了維護 台灣的民主體制、社會公平與產業自主,國會有必要先完成所有配套法案的 立法,並且在服貿協議表決之前,完成三讀程序。這些配套方案,至少包括: *制定《中資來台投資條例》,並且修正外國人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開放投 資業別項目必須立法院同意,明定重大投資案的聽證與利害關係人參與程序, 明定人頭投資與中資企業在台併購規範,對於各國政府(主權基金)控制或具 重大影響力的外人投資,應特別規範。 *制定《經貿自由化衝擊影響評估與救濟法》,否則所謂「因應貿易自由化方 案 982億元預算」,也只是胡亂撒錢、官商勾結、無濟於事。 *建立總量管制,完善就業安全法制。 –修正就業服務法:中國籍人士來台「活動」「服務」應適用就業服務法(須  申請工作證、最低薪資 47900元、提高技術門檻、限特定行業特定職務); 訂定外籍白領及藍領外勞總額上限(含中國籍),其數額應先與工會諮商、並 經國會通過; –修正企業併購法,保障併購過程中勞工的工作權與集體協商權,杜絕企業以 併購為由,解僱員工; –擴大就業保險普及率至全體受僱者; –針對女性、少數族群、偏鄉、青年及中高齡等之就業衝擊,建立個別因應機 制。 *針對各業別,參照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綜合立法(包裹立法)」的先例, 一次完成所有必要配套法案的立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04.77.7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6454578.A.2D7.html ※ 編輯: totaketotake (180.204.77.79), 04/03/2014 00:04:46
dnek:證明三月初就有人在講的東西,KMT就是始終裝死 04/03 00:09
perceval:其實公聽會時就在講的東西 04/03 00:32
Trionychidae:高調 04/03 1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