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yocardium (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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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分享] 黃國昌老師在新聞追追追狂電羅淑蕾
時間Thu Apr 3 07:21:04 2014
姑且不論發文者的動機
越多的討論 可以把事情弄得更加清楚
我不是為了對方打出這篇文 是為了確保自己的概念正確
(」〒□〒)」茂吉~~~!
※ 引述《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之銘言:
: http://www.npf.org.tw/getqr/13401
: ※ 引述《aoeandy (哩wii)》之銘言:
: : 非常感謝littlehero向我們解釋服貿簽訂的合法性
: : 服貿簽訂如果是合法的 就更足以顯示我中華民國自由區立法有明顯的問題
: : 一個足以重大的影響我區經濟型態的協議
: : 1.在簽訂時以秘密的方式進行,簽訂前連最主要的民意代表(立委)也幾乎無人知曉
: 在兩岸服貿協議談判過程中,事實上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曾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廿五日、
: 五月二日及五月三十日,分別舉行過三場會議,由政府相關部會官員,向朝野立委報告服
: 貿協議的談判進程,其中第二場會議為祕密會議,在會中,官員曾向出列席的朝野立委實
: 質說明我方準備與對岸簽訂的服貿協議內容。
: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三場行政部門對立委進行的簡報會議中,除國民黨立委外,民進
: 黨的陳其邁、李俊俋、段宜康、林佳龍、陳亭妃、管碧玲、葉宜津、姚文智、陳歐珀、許
: 添財、邱志偉、薛凌、蔡其昌、尤美女、李昆澤、吳秉叡、蕭美琴、林淑芬、田秋堇、黃
: 偉哲、魏明谷等委員,都在出列席名單中,此外,台聯、親民黨及無黨籍立委也曾在這三
: 場重要的會議中出列席。
時間點確實是簽定服貿之前,立院會議紀錄都3-400頁
我沒本事看完 只挑了2013年5月30日的立法院公報第 102 卷第 44期來快速掃過
有漏掉重要項目再請板友補上
大致看出對不同行業都有詢問到,但是缺少了完整的影響評估報告。
最後被段宜康要求 向公眾說明,但是被拒絕了
下面是節錄最後的結果。
來源
立法院公報第 102 卷第 44期 http://ppt.cc/nBFS(
立法委員段宜康:
他說下會期要把對臺灣產業衝擊的報告送進來,我認為那是另外一回事,當然第一案就算要
表決也不會通過,因為現場國民黨委員的人數比較多,我徵詢提案委員的意見,在場的國民
黨委員看看能否同意本席提出的修正,因為我覺得政府有義務在簽署之前對國人要有一份正
式的說明,不是對立法院而已,因為這個影響真的非常大,坦白講,我認為政府顯然對衝擊
是沒有正視或沒有真正誠實的對國人揭露,所以我建議第一案後段修正為「理應先做出完整
的影響評估報告,茲作為兩岸談判之基礎,但目前之評估顯有不足,政府應於簽署之前,對
全體國人就兩岸服務貿易協定可能產生之影響作正式的報告。」,為什麼要這樣修正?因為
你們必須直接對國民提出說明。你們今天提出的這一份報告稀稀疏疏的,坦白說,如果你們
這份報告公開的話,大家都會覺得你們不知道在幹什麼,這裡面沒有任何具體的行業衝擊、
沒有具體的評估,這些都沒有,如果這樣,請你們自己去面對國人提出說明。立法院監督你
們,但對你們無可奈何,我覺得我們可以做這樣的要求,你們在簽署之前,至少要向社會大
眾提出說明。
陸委會主任委員王郁琦:
所有媒體的詢問我們都有回應,星期一也主動召開服貿背景說明會,這些主要就 是要透過
媒體向國人做說明,當然類似的說明,不管是經濟部、陸委會或其他單位,我們做好之 後
公布在網站上都不是問題,現在真正的問題是出在還沒有簽署之前,有很多具體項目真的不
方 便公布,這個卓次長也曾說過。剛才詢問過程中,因為因應委員垂詢,有談到一部分,
可是正常 的協議簽署,尤其牽涉到類似 FTA 的東西,在還沒有簽署前就要做詳細交代,真
的有困難,所 以不是我們不願意做,事實上我們一直試著透過媒體跟國人說明,這一點真
的要請委員諒解。
評估報告不足與不公開在去年2013年5月30日 就被告知了,
事後有沒有改正,
比對第4點(後述) 與 補辦公聽會上的意見分歧 可見一二
: : 2.簽訂的內容人民沒有任何檢討空間,只有徒具形式的公聽會
: 可以否決。
若是正常且合法的簽訂過程,公聽會可以有它的影響力
經濟部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 「洽簽經貿協定之國內法與國際法程序」
http://ppt.cc/KiBX
貿易法第8條
經濟貿易事務在與外國談判及簽署協定或協議前,主管機關或行政院指定之機關得視需要會
同立法院及相關部會或機關舉辦公聽會或徵詢學者專家及相關業者之意見。
但重點是在
簽署協定或協議前 此次服貿的簽定日期在 2013年6月21日,
但公聽會的日期是2013年07月31日~2014年03月10日 共20場的公聽會。
所以才會出現 只能審 不能改的荒謬情況
2014年3月11日 立法委員蔡煌瑯質詢 行政院長江宜樺
蔡煌瑯:「為何不尊重立法院逐條審查《兩岸服務業貿易協議》,並且修改其中傷
害台灣行業的條款?」
江宜樺:「立法院可以對服貿協議逐條審查,但沒有修改權,因為條文對台灣極為
有利,所以不需要改。」
http://ivod.ly.gov.tw/Play/VOD/73136/300K 參考影片22分左右
: : 3.沒有法條可以對各種國安及人權做出最低底線,亦無建立低損失退簽條款的能力
: ECFA有終止條款。
EFCA http://ppt.cc/mT4r
第十六條 終止
一、一方終止本協議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應在終止通知 發出之日起
三十日內開始協商。如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則 本協議自通知一方發出
終止通知之日起一百八十日終 止。
二、本協議終止後三十日內,雙方應就因本協議終止而產生的問題展開協商。
什麼是協商?我不是外交官也不是經濟學家。
我只能用日常生活的契約的概念來想。
這就是毀約?
生活中,要中斷契約沒有任何損失是非常困難的。
通常要給與對方一定量的賠償金才行。
賠償金的量與契約的價值成正比(我們賠得起?)
這點 可在服貿的規定中看見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http://ppt.cc/Qmr4
第十七條 承諾表的修改
一、在承諾表中任何承諾實施之日起三年期滿後的任何時間,一方可依照本
條規定修改或撤銷該承諾。如該承諾不超出其在世界貿易組織承諾水準
,則對該承諾的修改不得比修改前更具限制性。
二、修改一方應將本條第一款所述修改或撤銷承諾的意向,在不遲於實施修
改或撤銷的預定日期前三個月通知另一方。
三、應受影響一方的請求,修改一方應與其進行磋商,以期就必要的補償性
調整達成一致,調整後結果不得低於磋商前特定承諾的總體開放水準。
四、如雙方無法就補償性調整達成一致,可根據本協議第二十條規定解決。
修改一方根據爭端解決結果完成補償性調整前,不得修改或撤銷其承諾
條文中的 補償性調整 與賠償金的概念應該一樣
: : 4.大量的產業與公司並未明確的被告知或評估協議帶來的利益與衝擊
: http://goo.gl/0hqlC3
這份報告的時間是2013年7月 也就是簽完服貿後的報告,
就算不論已簽約這項既定事實
頁數只有26頁,即便說這是統整過的精簡版本,
但是細部討論文件也沒有找到,請知道的板友協助提供
此外 第一場公聽會是2013年7月10日
換言之 這份報告 不太可能納入公聽會意見。
對照公聽會各方所提出的問題,就代表這份報告不夠完整
: : 以上數條如果是真的
: : 那對於我中華民國自由區之法治是一大漏洞
: : 若服貿是合法的 學運的訴求更應該從質疑法律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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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貿易協議簽署流程
-->檯面下交流
-->與國內協調
-->開
公聽會廣納意見
-->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
議決
-->簽署協議
尚在修正中 有錯誤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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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dieorrun:比較好奇的是國政基金會說的大大小小座談會 有任何資訊 04/03 07:24
→ dieorrun:嗎? 而且他們說是協議簽定前就辦的 04/03 07:25
→ mathlove:還可以加個誰去策畫的也沒說明 難道沒利益迴避問題嗎? 04/03 07:33
推 hong0812:樓上,所以政府一直跳針Z>B,不然就是搞小手段,就是因為 04/03 07:45
→ hong0812:知道人民問到重點的時候,他們的立場論述站不住腳.... 04/03 0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