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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otaketotake (Ed)》之銘言: : ※ 引述《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之銘言: : : 感謝回文。 : : 這就是重點嘛,所謂的「逐條審查」的確無法源 : : 因為按現行法律 : : 如果服貿無需修正法律,那是「備查」 : : 如果需要修正法律,那是「審議」,按照台大姜皇池教授的見解 : : 是應比照條約程序,如同ECFA。 : : http://www.taiwanncf.org.tw/ttforum/51/51-03.pdf : : 但不管是那一個,都沒有是要「逐條審查」的 : : 換句話說,我們應該問的是 : : 為什麼黃國昌教授,要要求一個現在法律沒有的「逐條審查」 : : 再來說逐條審查沒有法源? : : 最後,沒有法源,一樣可以逐條審查 : : 讓我們來看看,法學博士蔡英文怎麼說 : : http://news.cnyes.com/Content/20100702/KCAE27WH7OAIM.shtml : : 應該要修法的,是「備查」給予行政機關過大的裁量 : : 而非你所謂的「審查程序」 : : 審查程序比照條約即可。 : 不知道我的理解有無錯誤:你舉了姜皇池教授以及蔡英文博士的文章的意思是 : 說,無法源,所以引用學者的學說?然後某些案例本身還要視情況用比照條約 : 去進行? : 這樣看起來很不明確,立個新法會不會比較好? 我們可以考慮一個例子,假設台灣目前只有重傷害的法條沒有重傷害致死的法條, 今天有個人把另一個人打到重傷致死了, 法官可以認定因為是重傷害致死所以就沿用重傷害罪來審判, 可是我們認為重傷害致死已經嚴重到重傷害已不足以處理這樣的案件, 現行上也沒有任何法條可以處理重傷害致死的案件, 所以要推動修法或增訂法規來處理重傷害致死的相關狀況。 法律本來就會關乎情況而增訂或修改, 當一個法律有爭議時不應該只討論是否已有這個法, 而需要討論這個法是否足夠用來支持目前的現狀, 當然是否足夠這個東西相當主觀, 以我來說我認為目前二岸關係法是不能用來處理服貿條例的, 所以我支持黃老師的二岸監督條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4.12.217.22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6483062.A.B75.html
maxshall:民之所欲,常在我心...你的最後一句..只能如煙消散.. 04/03 08:00
cloudwolf:小英雄的有文字陷阱啦 "準用"不是"適用" 04/03 08:18
cloudwolf:找一堆法條來 來"準用" 然後說 是有"法源"的 04/03 08:19
markcup128:是阿~不過他算是有座相當功課的,比為反而反的好多了 04/03 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