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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撇除溝通誠意啦 黑箱啦 行政命令層級之類的問題 我想問的是根本的法源問題 http://homepage.ntu.edu.tw/~ntuperc/conference-1-files/20130725_2_1.pdf 這是我估狗到的一篇黃國昌老師做的PPT 裡面第12頁提出了質疑 說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之二第三項 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 文書 質疑這項是否能用在服貿協議 後面政治議題那個應該算沒有 那我想請問 是否有算在行使公權力的範圍呢 我同樣去估狗了公權力的定義 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525號判決曾有以下教科書式之定義: 「所謂行使公權力,系指公務員位居國家機關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行為而言。 並包括運用命令及強制等手段干預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行為,以及提供給付、服務、救濟、 照顧等方法,增進公共及社會成員之利益,以達成國家任務之行為。」 公權力是強制性的才能算公權力嗎 開放中資來台這種算是公權力的一種嗎? 如果算 那是否這一次服貿條例 嚴格來上只能說是KMT鑽了法律上的漏洞 而不能說是違法了呢 小弟不是學法律的 有請各位解惑 感謝!! -- 你不可不知道的使用簡體字的後果: #1InxrhHQ (Gossiping)
chinaviva:按你的邏輯 三人為众 繁體的眾字也能叫眾?01/04
chinaviva:繁體哪個三個人?那個中間的也算人?01/04
chinaviva:繁體的憂無心 簡體的忧有心 無心何來憂?01/04
chinaviva:英文的愛沒有心 阿拉伯的愛也沒有心 比繁體字低級?01/04
chinaviva:愛要有心 那哀要不要有心啊?01/0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7.224.3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6504712.A.547.html
deann:開放投資內容 不是公權力 那什麼才是公權力?! 04/03 14:00
我的疑問是 他只是允許中資來 沒有強制說你一定要有中資 這樣有算嗎?? ※ 編輯: Guerrieri (114.37.224.35), 04/03/2014 14:03:22
dreamon3:公權力是國家於一高權主導地位所為之行為即是,沒有說一定 04/03 14:13
dreamon3:像給付行政(消費券、企業補助等等)也是公權力行為 04/03 14:15
Guerrieri:所以嚴格來說KMT是鑽了漏洞而非真的違法囉? 04/03 14:15
dreamon3:公權力之定義並非以強制與否區分(強制與否是另外區分行政 04/03 14:16
dreamon3:政行為性質的方式)「公權力」則為概括「國家高權行為」的 04/03 14:17
dreamon3:名詞。希望以上解說有回答你的問題。 04/03 14:18
dreamon3:KMT的行為再行政法角度有違憲的問題,因為國家公權力行為 04/03 14:19
dreamon3:如果涉及人民基本權重要事項(本例就是財產、工作權) 04/03 14:20
dreamon3:即必須有民意機關的審查同意(必要時可否決),所以KMT用 04/03 14:21
dreamon3:「行政命令」定義本條例即不符合行政法原理原則 04/03 14:23
dreamon3:因為「行政命令」所需的民意基礎薄弱,不得用來規範和人 04/03 14:25
Guerrieri:感謝dreamon3大!!!很清楚了!!!! 04/03 14:25
dreamon3:民基本權有關之重要事項 04/03 14:25
dreamon3:不客氣,看KMT一直跳針我氣到快中風了 04/03 1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