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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的爭議 到底兩岸貿易協定是否屬於行政命令? 現在府方認定其為行政命令所以放三個月可以直接通過 但是這個問題的漏洞起因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自己本身未定義是行政命令還是法律 所以各自解釋說因為服貿不違背現存所有法律,可以讓行政院視其為行政命令來闖關 我真的覺得今晚要看到黃老師爆氣了!! ※ 引述《olctw (olc.tw)》之銘言: : 網址: :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404035006-1.aspx : 又是討厭的圖片加浮水印,文字只能人工打出來,根本就故意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71.94.1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6504892.A.5EB.html
loveflames:不能解釋成行政命令的原因是缺少明確授權 04/03 14:02
loveflames:唸過行政法的應該都知道明確授權跟概括授權差在哪 04/03 14:03
tcpic:幫補 文字版http://news.msn.com.tw/news3637657.aspx 04/03 14:03
arbwen:請問有民間版的草案嗎 想做個對照 04/03 14:05
ANIO1021:授權是否明確可能沒有定論 得讓大法官解釋 04/03 14:07
pchunter:現在行政院版的,就沒有3個月的問題了 04/03 14:08
tcpic:協議統籌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 04/03 14:11
tcpic:,並送立法院備查 備查3個月之後自動生效嗎 04/03 14:12
loveflames:備查不影響效力 04/03 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