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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第五條第二項 行政院版監督條例草案 第十四條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 定之者, ..... 有沒有人能說說看, 兩岸條約到底算不算 "以法律定之" ? -- 「拒絕參與政治的懲罰之一,就是被糟糕的人統治。」 (柏拉圖《共和國》 Book 1, section 347c)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81.11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6522661.A.45C.html
FallenAngelX:http://goo.gl/nJKwVa 04/03 19:03
這篇我看很多次了, 仍然沒有結論外, 更重要的是現在馬政府的態度。
snngy:重要性理論 04/03 19:03
※ 編輯: wahaha99 (1.162.81.119), 04/03/2014 19:05:06
Coelacanthi:依重要性理論 服貿如果重要就是要應依法律定之 04/03 19:06
Coelacanthi:但馬炯一邊說服貿很重要一邊又說他是行政命令=不重要 04/03 19:06
kioh:重點是行政院跟立法院的共識要怎麼去解讀 04/03 19:07
Coelacanthi:他搞得我好亂啊 他是人格分裂嗎? 04/03 19:07
kioh:就我看來它們解讀是備查案,這部分算是灰色地帶吧xd 04/03 19:08
dotZu:行政命令必須有法律授權,國家重要事項必須以法律定之 04/03 19:10
dotZu:馬政府一直都把條約當成行政命令,因為命令才有自動生效 04/03 19:17
koxinga:已經牽涉人民權利 04/03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