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83945 ()
看板FuMouDiscuss
標題[閒聊] 服務貿易之合法性
時間Fri Apr 4 00:48:48 2014
一.前言
最近剛好在研讀行政法(魯蛇考生),想就法律面請教一些問題,希望有高手幫忙解惑
二.服貿的性質:
(一)參考
http://www.npf.org.tw/post/3/13010
(二)或更早簽訂之ECFA性質之文章
http://www.npf.org.tw/post/1/7793
結論看來服貿應屬<行政協定>
(三)並參考林清老師 <行政法概論> 一書 page.1-34:
....行政協定之性質,依其內容如須由行政機關職行時,應認其作為國內公法
(行政規則)之地位。
三.行政命令之立法監督
我國現行採
廢棄請求權之保留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0 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
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如有15人以上連署或複議,即交附有關
委員會審查。」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1 條規定:「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
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一次為限。」
PS.在此先不論,條約內容或立場,我只想問合不合法,或是我觀點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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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riters:行政命令須「依法審查」但服貿並沒有法可以依 04/04 00:51
→ writers:所以才會有「先立法,再審查」的訴求 目前服貿無正當性 04/04 00:52
→ writers:總之行政命令層級 也須有依循法源 若無 連行政命令都不是 04/04 00:54
→ writers:頂多稱為草稿。想像力豐富。想法。草案。或幾個字排一排。 04/04 00:55
→ spc0922:請參考文章:黃丞儀:反對「指鹿為馬」的假民主 04/04 01:00
→ je83945:關於黃承儀的文章,我看到七種名稱,就看不下去了 04/04 01:14
→ je83945:大概知道您要表達得是什麼,不過如果要推,我建議可以推 04/04 01:15
→ je83945:<星期專訪>台大法律系教授蔡宗珍 還比較有說服力 04/04 01:16
→ Coelacanthi:推完才發現你自己推了XDD 多研究重要性理論自己判斷吧 04/04 01:17
→ je83945:我也是剛看到的,感謝!沒有意識形態,只是想多方了解 04/04 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