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Liaen (蘇聯)
看板FuMouDiscuss
標題Re: [閒聊] 服務貿易之合法性
時間Fri Apr 4 01:17:34 2014
※ 引述《je83945 ()》之銘言:
: 一.前言
: 最近剛好在研讀行政法(魯蛇考生),想就法律面請教一些問題,希望有高手幫忙解惑
: 二.服貿的性質:
: (一)參考 http://www.npf.org.tw/post/3/13010
: (二)或更早簽訂之ECFA性質之文章
: http://www.npf.org.tw/post/1/7793
: 結論看來服貿應屬<行政協定>
: (三)並參考林清老師 <行政法概論> 一書 page.1-34:
: ....行政協定之性質,依其內容如須由行政機關職行時,應認其作為國內公法
: (行政規則)之地位。
: 三.行政命令之立法監督
: 我國現行採廢棄請求權之保留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0 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
: 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如有15人以上連署或複議,即交附有關
: 委員會審查。」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1 條規定:「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
: 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一次為限。」
: PS.在此先不論,條約內容或立場,我只想問合不合法,或是我觀點錯誤?
直接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
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
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這是你提到的行政命令監督方式,採「廢止權保留說」
but,幾個問題:
一、兩岸服貿協議定性?若居於國對國的地位,簽定國際條約,在國內要產生法律
的效力,依照立法院職權,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決)算案、戒嚴案、大赦案、
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等職權。凡法、律、條例、通則均需
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方得施行。反之,若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的定調
,按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第2項,走行政命令的備查,必要時還可以以「機密
方式處理」
二、若兩岸協議依行政命令的方式生效,第一,法源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嗎?兩岸
人民關係條例能夠包山包海,處理所有經濟、貿易、財政、文化等的問題嗎?其次
,國會毫無介入空間,除前述行政權在必要時得以機密方式處理,事前無授權,即
便舉辦公聽會,國會也沒有施力點,協議簽定後,國會終淪為如橡皮圖章的備查工
具。因此,回到頂端的廢止權保留問題,在沒有足夠正當的法源依據,如何發現有
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遑論更正或廢止了。
以上是我的小見解。這也是為什麼目前行政院的版本受人非議,因為國會意見仍然
「僅供參考」,而民間版則將兩岸協議拉高至直接適用法律審查的國對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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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5.80.192.7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6545456.A.1F1.html
噓 michaeljim90: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後半部才適用 04/04 01:23
→ michaeljim90:因為服貿不可能不涉及"應以法律規範"的部份 04/04 01:24
這個問題你要問總統府和行政院,為什麼現行兩岸協議可能涉及法律規範,起初卻
走備查。
※ 編輯: SuLiaen (115.80.192.72), 04/04/2014 01:32:00
推 michaeljim90:所以這就是學生抗爭的目的啊 04/04 01:36
→ michaeljim90:因為行政院違法規避立法院監督 04/04 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