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ylvanasrin (荷包不支援跳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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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服貿協議根本沒有明定協議終止條款
時間Fri Apr 4 02:27:13 2014
※ 引述《perceval (摸魚中)》之銘言:
: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1/8585776.shtml
: 外界憂心,若服貿協議生效,未來衝擊國內產業是否有因應機制,杜紫軍表示,
: ECFA設有終止條款,一旦終止ECFA,其附屬的服貿協議當然就沒有了。
: ------------------------
: 幹
: 講得輕描淡寫,為了服貿產生的問題,要終止整個ECFA
: 這基本上是要大家吞下去
目前看起來是有終止條款的...雖然是打包中止
服貿前言
為加強海峽兩岸經貿關係,促進服務貿易自由化,依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及
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經平等
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ECFA的第13條
第十三條 附件及後續協議
本協議的附件及根據本協議簽署的後續協議,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
從這邊看得出來服貿確實附屬在ECFA之下,只是打包終止
是打算讓貨貿得利的人出來坦服貿受害者嗎...
接下來是ECFA的終止條款
ECFA第16條
第十六條 終止
一、一方終止本協議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應在終止通知
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開始協商。如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則
本協議自通知一方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終止。
二、本協議終止後三十日內,雙方應就因本協議終止而產生的問題展開協商。
目前看起來終止是可以單方終止的...
但是協商期限是多久?萬一另一方一直拖著應該不算未能達成一致吧?
還有第二項的敘述,這終止後的協商會協商出什麼鬼東西....
: ※ 引述《fineclear (為甚麼這麼熱)》之銘言:
: :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從第一條看到第二十四條都沒有約定「終止協議的方式」
: : 但是,去看「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至少第十六條有約定「終止協議的方式」
: : 所以,實質審查「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時候,
: : 其中一項要修改的條文,是不是就是要加入「終止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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