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ittlehero:很好,但是服貿就是跟現行法律沒衝突。 04/05 11:13
→ littlehero:謝謝你解釋了為什麼服貿送備查即可。 04/05 11:14
你要跳針我無所謂
看的人越多越好
→ r13974682:給此文作者 我覺得不用理他 04/05 11:16
擴大討論有利反黑箱
推 littlehero:看了樓上的推文,這真的是公民的學運嗎? 04/05 11:16
你要跳針我無所謂
想挑戰來回文阿
※ 編輯: basicnet (221.120.70.59), 04/05/2014 11:17:32
→ littlehero:怎麼看起來非常的洗腦,而且迴避問題呢? 04/05 11:17
推 cloudwolf:不用裡小英雄啦 跳針跳針跳針的 04/05 11:17
→ littlehero:「如果服貿對於大陸地區人民的限制跟現行法律有衝突」 04/05 11:17
推 FIRZEN45: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 04/05 11:18
→ littlehero:這是原po講的,可是那裡有衝突,卻說不出來。 04/05 11:18
→ FIRZEN45: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 04/05 11:18
→ dieorrun:一直用異次元論述 難怪大家都不想理你了 04/05 11:18
→ littlehero:我要問原po的推文即可,服貿那裡砥觸法律? 04/05 11:18
→ FIRZEN45: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04/05 11:18
→ littlehero:FIR講的是涉及法律之修正者,服貿沒有。 04/05 11:19
→ tearcolor:其實我有個問題,服貿是 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嗎? 04/05 11:19
→ littlehero:不要把自己的迴避問題牽脫到什麼異次元好嗎 04/05 11:19
→ littlehero:開放投資當然是公權力。(不然干政府什麼事?) 04/05 11:20
推 cloudwolf:跟據"中央法規標準法" 服貿哪裡不重要???? 04/05 11:20
推 FIRZEN45: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04/05 11:20
→ FIRZEN45::四、 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04/05 11:20
→ littlehero:不重要的原因在於,他並非釋字443所說的人身自由、生命 04/05 11:20
→ littlehero:權的限制。 這就是「重要」的定義。 04/05 11:21
→ cloudwolf:服貿如果不重要 政府幹嘛堅持一字不改一定要過 04/05 11:21
→ littlehero:你對重要的定義,跟釋字443不同。 04/05 11:21
→ littlehero:還有原po,不要迴避啊,服貿那裡砥觸法律? 04/05 11:22
→ littlehero:還是原po只會複製貼上人家的文章,自己也沒搞懂? 04/05 11:22
你可以回文阿
還是沒能力?
→ Bookdaily:領土跟另外一個治權可以視為相同?這是跟另外治權簽訂的 04/05 11:23
推 FIRZEN45: "你要限制人民的權利,就一定得以法定之" 04/05 11:24
→ r13974682:能把黨意解釋成民意的人... 04/05 11:25
※ 編輯: basicnet (221.120.70.59), 04/05/2014 11:26:33
推 littlehero:服貿也沒限制台灣人民的權利。 04/05 11:27
推 jaeomes:推 可惜就算放在ptt 還是很多人不會看 例如不太碰網路的 04/05 14:05
→ jaeomes:中年人 04/05 14:06
推 coolda:很可惜 只會躲在推文裡 04/06 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