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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以憲法第七十三條, 「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為由,來主張黨紀違憲,來看一下大法官怎麼說。 根據釋字410號,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01 憲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言論及表決之免責權,係指 國民大會代表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不受 刑事訴追,亦不負民事賠償責任,除因違反其內部所訂自律之規則而受懲戒外,並不負行 政責任之意。 政黨並不是憲法上的行政機關,黨紀也就不是行政責任, 因此,黨紀處分並不違反憲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3.177.2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6708522.A.5E0.html
iqeqicq:中國共產黨章程還要被寫入支那憲法總綱裏頭,啊不就好棒棒 04/05 22:37
murmur: 少來行政責任跟違憲一點關係都沒有 04/05 22:37
murmur:大法官真的沒有針對違反黨紀做出解釋 04/05 22:37
op5566:有沒有黨紀不重要 下次不提名你就好了 04/05 22:38
leaderweb:你的論證太限縮於文義 04/05 22:38
knowing:會受懲戒 04/05 22:39
screwer5566:我國連政黨法都沒有.. 04/05 22:40
mumu0807:是401不是410 04/05 23:34
mumu0807:還有401也不是在解釋黨紀 04/05 2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