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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運之法律責任與抵抗權 作者:李仁淼(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來源:蘋果日報 自3月18日太陽花學運發生之後,迄今已超過半個月,除政府部門對憲政 僵局迄今似仍未能有妥適解決之道令人憂心外,日前馬總統接見外賓時,言 明要追究學生之相關責任,亦同樣令人擔憂。依相關媒體之報導,目前已有 超過200名參與此次學運之相關人受到偵訊。此一問題,究應如何解決,憲 法學上抵抗權之理論,應可提供一定之思考方向。 所謂抵抗權,因定義範圍之不同,或指國家權力嚴重侵害人性尊嚴,國民為 維護自身之權利、自由,確保人性尊嚴,在沒有其他有效之救濟手段時,為 拒絕實定法上義務,進行抵抗行為之權利。或指作為保障立憲主義之手段的 一環,於政府濫權毀憲時,國民藉由本身之實力予以抵抗,尋求恢復憲政秩 序之權利。抵抗權之思想自古以來即有,卻直到十八世紀近代市民革命期, 才開始具有重大意義。近代人權之代表性文獻,如美國獨立革命期於1776 年頒布之的維吉尼亞權利法案(Virginia Bill of Rights)中指即出;黨政府違反人 權保障之宗旨時,「改革、變換或廢止政府」即為多數國民「不容置疑、不可 可剝奪和不能取消的權利」(3條)、其次1789年的法國人權宣言 亦揭示:作為人類自然和不可動搖的權利,包含「自由、財產、安全與反抗壓迫人民 的政治。」(2條)。 亦即,抵抗權之理念乃源自於自然權思想。不過,隨著近代立憲主義之發展, 違憲審查等憲法保障制度逐漸完備,抵抗權即較少出現在成文之憲法法典。 抵抗權性質,過去學說上曾就其是否為實定法上之權利有過爭論。首先有學 說主張:此種權利若是在憲法上有明文保障自不待言,即便在無明文規定之 情況,亦應將其理解為,內含於以「自然權」為基礎之立憲主義憲法之實定 法上的權利。就我國現行憲法而言,雖無抵抗權之具體規定,不過依憲法前 文,憲法制定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以及憲法第二條「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之規定,似可說明此憲法為具有某種「自然權」意義下所制定之意義。其次, 另有學說主張:抵抗權是無論有無實定法之根據,均受自然法保障。此說又 可區分為,主張若實定憲法有規定,則雖可成為實定法上之權利,不過仍不 因實定法上之規定,而有損抵抗權具自然法之性質。另有學說主張,抵抗權 雖以自然法為根據,不過其為實定法以外之權利。以上,學說上雖有,抵抗 權為來自實定法以外之自然法上之權利之說。不過,此種主張過於廣泛模糊, 亦即抵抗權似應將其理解為,在近代立憲主義中,以「自然權」思想為基礎 所架構而成之實定法上的權利。 其次,有關抵抗權之發動要件,必須是在政府濫用權力造成於立憲主義上重 大憲政危機,一般人權之行使受到重大限制時,才有發動之必要。此乃因在 立憲主義之憲法秩序還能維持之狀態中,對於國家之個別違法或違憲行為, 可透過行使言論出版、集會遊行等憲法上保障之自由、權利,或是透過訴訟 以追究國家之違法違憲行為,即可達到匡正憲法秩序之目的。因此無須藉由 抵抗權之發動以解決憲政爭議。申言之,抵抗權通常是伴隨個人或群眾之實 力,如此次學運中以佔據議場等手段進行抗爭,因此必須留意其亦內含有招 致憲政混亂的危險性。 有關此點,過去日本曾於1962年的判決中出現:一)並非單只是國家行為 違反憲法個別條項、而是在民主主義之基本秩序受到重大之侵害,憲法之存 在本身受到否認之情況、二)國家之不法必須在客觀上已經非常明確、三) 由憲法、法律所規定之所有法律救濟手段均已無達到有效目的之可能,作為 法秩序重建之最後手段,為發動抵抗權之要件(札幌地判昭和37年1月18日)。 有關此三要件,有學說提出,即使國家行為僅違反單一的憲法條項, 也有可能帶來立憲主義體制之重大危機,因而質疑第一項之要件過於嚴苛。 近日我國之太陽花學運,雖然起因於國民黨張慶忠委員於審查與中國簽定之 服貿協議時,以違反程序之方法,利用擔任委員會主席之便強行使其通過, 引起以大學學生為主之人民的高度警戒,進而採取較為激進之手段,佔據立 法院議場。不過若仔細審究其背景原因,則包含2008年陳雲林來台時,政 府對人民的表現自由、集會甚或營業自由的壓制、同時去年9月政爭中,行 政部門企圖介入立法部門逼迫立法院院長下台、更核心的原因則是,服貿協 議之簽署與否更會涉及到眾多人民之工作、生存等憲法上保障之權利以及台 灣的國家定位等重大憲政議題及。而此次引發之憲政危機,實難期待等到危 害發生後才透過司法訴訟就個案上進行救濟。也因此,學生此次佔據立法院 議場甚或闖入行政院之行動,應符合上述抵抗權發動之三要件。 當執政者戴著合法的面具蹂躪人權,或其已失去作為權力實體之公信力時, 抵抗權之行使,往往會出現群眾以私人實力對政府進行全面抗爭之場面,甚 或會被以「違法」之理由,而受到國家追究相關法律責任之危險。因此該種 權利之行使必須具備非常之勇氣甚或犧牲之覺悟。就此次參與學運之學生而 言,現今可能面臨妨害公務(刑135)、侵入住居(刑306)、毀損器物(刑354)等 刑事責任之訴追,也可能受到民事上侵權行為之求償。設若相關人之 後被起訴,以「自然權」思想為根基之抵抗權能否在我國司法實務上受到採 用,實考驗著擔任司法審判之法官的「良心」與人權素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7.58.25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6711228.A.EE4.html
OLM:請補連結 http://m.match.net.tw/pc/news/2327208 04/05 23:22
honeyombd: 謝謝 04/05 23:57
hulamg:推 04/06 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