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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onoYang (......)》之銘言: : 明天可能要去大戰了 : 自己思考了幾個可能會被挑戰的點 : 有一個我沒有什麼頭緒 : 就是傳說中的審查法源 : 所謂審查法源是什麼意思? : 例如一個條例 怎麼判斷他是否合理合法嗎? : 有可能有個法源能囊括所有的條例、項目內容嗎? : 換個方式說 : 我們需要有一個法條 做為簽訂合約時的基本原則嗎? : 是否能請鄉民們舉個例 不勝感激 首先,你要知道服貿協議的法律位階是什麼? 按照政府的說法,那是行政命令, 按照賴中強律師的講法,是法律位階,是準條約。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4/new/mar/11/today-fo1-2.htm 「賴中強表示,二○一○年審ECFA時,國民黨團表決前特別聲明,ECFA具有準條約 性質。由於ECFA僅是架構協議,內容有待服貿與貨貿填補,依舉輕以明重的法理,服 貿做為架構協議下的具體協議,也有「準條約」性質,須國會審議才能生效。」 既然是條約,就好辦了。條約怎麼審,服貿就「準用」條約的規定,這就是法源。 這不是我講的,是台大法律系教授姜皇池講的 http://goo.gl/SU7xc8 至於審議條約的程序,有人整理好了 http://ccu.lawbank.com.tw/essays/02620001.pdf 有的人為了筆戰,會說「那你把條約締結的法源講出來啊」 言之下意是,中華民國之前所締結的條約都是沒有法源的 止於智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3.177.2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6719179.A.B4A.html
basicnet:ㄟ 你跳針我的文要多久才要回 04/06 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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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gzero:跳針跳一個禮拜了 請問哪時候才要跳河? 04/06 0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