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我們不要行政院版兩岸協議「快速通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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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04 月 05 日 23:36 官曉薇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系 助理教授
學生與公民們發起的太陽花運動掀開了黑箱,
並讓所有人看見了兩岸協議最關鍵的問題:
兩岸簽訂協議欠缺明確的程序和監督。
短短兩週,
公民團體提出了「兩岸協定締結條例草案」,
而行政院在強大民意壓力下也迅速通過了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
行政院版的草案儘管有其所稱四個階段的監督,
也增加了國家安全評估審查,
然而,
筆者認為其草案仍有重大缺失。
首先,
該草案將這次引起爭議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再次重抄,
因此一方堅持逐條審查、另一方堅持備查的僵局會一再上演。
事實上在 1993 年,
民進黨對於海基會和海協會開始進行第一次辜汪會談有顧慮,
即在同年底提出「台灣與中國締約法草案」,
早在二十多年前的這部草案說明中即清楚指出,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判斷基準—
即依據協議是否牽涉法律修改來適用審查程序或是備查程序--
不但判斷不易,
更易引起難以獲致共識的爭議。
草案更指出「若行政、立法兩院意見分歧,
勢必造成行政、立法兩權的緊張關係,
也讓人民在認定有關協議究竟生效與否產生無所適從之缺失」!
這不就是當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過於模糊所造成的問題嗎?
行政院版草案雖認為立委認為有違反牴觸法律或應以法律定之的話,
可以準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行政命令的規定就協議加以審查,
但也準用了三十天內未審查完仍視為審查之條文,
但這不也正是這次張慶忠委員敢三十秒快速通關自動生效的法規準據嗎?
我們真的不解,
這種換湯不換藥的條例,
為什麼我們必須接受呢?
其次,
行政院草案規定立法院在審查兩岸協議之後只能做通過與否的決定,
並沒有修改之權。
然而在 1997 年,
國民黨主政的行政院曾經提出一部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條例」草案。
關於立法院審議後並不限於通過與否兩種選擇而已,
還可以附修改意見通過。
我們很難明白甚麼原因讓國民黨對於兩岸協議之行政立法權力共享,
變得如此毫無彈性?
陸委會主委王郁琦認為民間版的監督條例是「兩岸簽不成協議條例」,
但我們仔細看看行政院版到底讓立法院多了甚麼監督權限?
立法委員其實僅在所謂協議的各個階段
被「報告」(第六條)、其意見作為「參考」(第八條)、
審查程序僅是再把兩岸監督條例和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爭議條文再次入法」、
以及將其「只准審不准改」的箴言明文化之外,
對於現況並沒有甚麼改變,
如果這部「兩岸協議快速通關監督條例」真的過了,
我們只能預測在將來簽訂兩岸貨物貿易協議之時,
又會是下一次花系列運動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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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 we beat on, boats against the current,
borne back ceaselessly into the past.
於是我們奮力前進,卻如同逆水行舟,註定要不停地回到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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