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mozartea (單車單)
看板FuMouDiscuss
標題[心得] 兩岸條例的陳年舊帳
時間Sun Apr 6 14:04:40 2014
其實這個bug從第一次辜汪會談就一直存在, 只是一直沒解...二十多年的bug
請看下列解釋文連結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ntpage.asp?expno=329
有立委叫大法官釋憲.
釋憲結果說1.要嘛你立法2.要嘛你看憲57條3.所以不要問我XD(這大法官也真會推責任......)
那我們就來看看憲57
第 57 條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
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
該決議或辭職。
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
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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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說就立法院不贊成行政院的政策表決反對,
但如果總統讓行政院硬幹的話,
最後要2/3立委才能幹掉這個決議.門檻實在頗高.
依照現在總統和行政院不分家
而且不太可能有一黨2/3立委的狀況,
這一條的確滿可能造成行政權獨大(但也不是只有服貿會出現的問題,是所有政策)
現在能用立法解一解當然是好事情.
然後,我一直在想行政院長似乎不該由總統提名阿,
公民直選總統,代議選行政院長似乎是一個好方法,
至少這樣的行政院長不會遂行總統意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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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6.1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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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ank00591:行政命令或是條約,都走不到憲法57條不能這樣用 04/06 14:06
大法官這樣解釋阿.....雖然我也覺得他解釋的很怪 重點就是立法解吧
※ 編輯: amozartea (220.136.171.49), 04/06/2014 14:07:37
→ frank00591:當對方應凹行政命令,行政機關依職權,不受立法審查 04/06 14:07
→ frank00591:他們說不是條約,根本不是法律 條約 預算案.... 04/06 14:07
→ frank00591:最前面我漏字了"非"條約。 現在對方硬凹的點,閃過57 04/06 14:11
→ frank00591:但我必須說你的概念是對的,這種東西用行政命令過..... 04/06 14:12
→ frank00591:就是他們只考慮法條文意解釋,不懂法理跟體系解釋的蠢 04/06 14:13
→ sa6211:民國82年立法院第二屆第一會期第二十次會議記錄 主席王金平 04/06 14:26